超市購物筐拿回家用怎麼處罰?本報訊 菜場工作人員上架貨物時,貨籃随意擺放在地面,八旬老人路過不慎被絆倒導緻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超市購物筐拿回家用怎麼處罰?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本報訊 菜場工作人員上架貨物時,貨籃随意擺放在地面,八旬老人路過不慎被絆倒導緻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阿婆在上海奉賢某生鮮公司經營的菜場購物時,因該菜場的工作人員在上貨,将菜籃随意放置于附近轉角處地面,張阿婆走過該地面時不慎被菜籃絆倒。張阿婆入院診斷為右肱骨近端骨折,後經手術及多次門診複診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92394.37元。經鑒定:張阿婆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遺留右肩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阿婆将生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生鮮公司賠償相關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8392.37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生鮮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為消費者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最大限度避免消費者受到侵害。菜場内工作人員随意将菜籃放置在地面,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通行安全,可以認定生鮮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張阿婆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張阿婆作為成年人,疏于對現場環境的觀察、未能采取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法院酌定張阿婆自身承擔20%的責任,生鮮公司對張阿婆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确認原告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8598.02元。被告生鮮公司應對該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計118878.42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5000元,法院判決生鮮公司支付張阿婆113878.42元。
(崔 甯)
■法官說法■
近年來,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相對人權益受損的案件屢見不鮮。對于利益的追逐可能讓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忽略了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注意義務,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由于疏忽等過失緻使消費者受到人身和财産損害。
審判實務中,判斷安保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參考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所組織活動的規模等因素,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力度、義務人的安保能力以及發生侵權行為前後所采取的防範、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等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同時,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危險也應充分注意,維護自身的人身及财産權益。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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