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國際注冊的條件
商标國際注冊是獲得商标權的主要途徑,注冊時,各國商标主管機關将依據本國 商标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注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标獲準注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标國際注冊條件。商标國際注冊條件是 商标審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标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标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獲準注冊。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标,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别不同的商品生産者和經營者。
(3)商标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采用這類商标,将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标由單純 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标;将使其不易識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 數字商标不準注冊,如廣州生産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注冊未能得到核準。
對商标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國 商标法對顯著特征規定大緻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須使用所指定的一種或幾種顔色。
法國商标法的規定較寬松,一切可用以識别産品、物品或服務的标記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簽、标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标。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标注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注冊的商标較B部(副簿)注冊的商标要求嚴一些。
英國商标法規定,凡申請注冊為A部的商标,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公司、字号、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 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 一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 一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 其他顯著特征。
國際商标注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内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裡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标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 自然人均可通過 商标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現在還不能通過商标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标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标注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裡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标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裡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裡協定”和“馬德裡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标。
3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 基礎申請内容一緻。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内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緻;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内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緻;商标應與國内注冊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顔色完全一緻;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内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内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内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将國内所報不同類别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别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内提出的 商标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内《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 商标局不予受理該商标國際注冊申請。
6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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