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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交20年正常死亡的保費能退嗎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9-12 13:14:39

8月16日,在江蘇銀保監局上線《政風熱線》直播節目中,南京市民喬先生反映, 20多年前他買了一份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當去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而且還被告知保單已經失效。對此。江蘇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現場進行了回應。

保險交20年正常死亡的保費能退嗎(患病後為何不理賠)1

喬先生介紹,2000年,其妻子為他購買了一份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長泰安康險,繳費年限20年,每年保費594元。2015年,喬先生因患冠心病住院接受了手術治療,花費醫藥費十幾萬元。

然而,當他找到太平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提出理賠時卻被告知,他的這份保單,因為從2018年之後沒有再交保費已經失效了。為此,喬先生多次撥打太平洋保險的客服電話,以及去太平洋保險公司咨詢,均沒有得到一個滿意的答複。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甯支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在了解了喬先生的情況後表示,喬先生是2015年做的心髒搭橋手術,并非保險合同裡面寫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所以喬先生的情況不符合重疾的理賠條件。但是,喬先生卻認為兩者是同一回事。

對此,太平洋人壽保險江蘇分公司高級副總經理馬維莉表示,喬先生所做的心髒搭橋手術與保險合同中寫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是同一種手術,在保險責任範圍内。

“但是這個案件當中,核心問題其實不完全是在責任的病種,而是圍繞保險法規定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喬先生是2015患了冠狀動脈的硬性化心髒病,到2021年5月,經過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提醒,到我們櫃面進行咨詢,時間超過了6年,已經超出了向保險人請求時效的時間。”馬維莉說。

江蘇銀保監局人身險處處長金曉春介紹,根據保險法,人壽保險有5年的訴訟時效,健康險有2年的訴訟時效,廣大消費者在發生保險事故以後,要在規定的期限内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如果超出期限,将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我們保險公司要定期的跟客戶進行溝通了解,把一些情況,保險條款,向客戶進行詳細的解釋,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進行解釋,長期的保單必須有回訪工作。另外保單失效前,保險公司應該提示客戶保單即将失效,需要及時續費,保單失效2年有效期内,客戶是可以申請續效。”

對于喬先生遭遇的問題,江蘇銀保監局副局長李金輝表示,這主要是保險售後服務的問題,主要責任在保險公司。至于為何要設置5年訴訟時效,李金輝解釋,在理賠時,保險人要把自己的風險狀況報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事故的情況判斷是否屬于保險事故,如果是在保險範圍内的要及時理賠。若過了5年訴訟時效再回溯,就很難分析原因,在責任的劃分上會造成一定的困惑。

李金輝提醒保險消費者,對自己的保單要及時進行梳理,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及時給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及時的保障服務。“同時,我們會對保險公司加強監管,督促他們不斷提升服務的質量和水平,讓保險消費者少跑路,把保險服務真正做到位。”

新華日報·交彙點記者 蔣浩 實習生 徐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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