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累積資金。 其中又分為兩種,第一是法定盈餘公積,公司制企業必須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累積到達注冊資本的50%後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種是任意盈餘公積,按照企業股東大會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比例。它和未分配利潤一齊共同構成了所有者權益裡的留存收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将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所以,企業提取盈餘公積不是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公司法的要求。
以前計劃經濟時代,國民經濟的主體是國營企業,每年創造的利潤主要分成三部分,一部分上交給國家,這個可以理解,國家即股東,上交相當于給股東分紅;一部分做為未分配利潤留轉到下一年,萬一來年經營不善可以彌補虧損,相當于流動資金儲備;第三部分就是盈餘公積,當時國家是這麼考慮的:利潤不能都分掉,企業要發展,要擴大再生産,得留點錢購買新設備,所以要從每年的利潤裡提留10%做儲備基金,有利潤就要提,有虧損可以不提,但盈餘公積裡的錢原則上是不能補虧的,理論上這筆錢隻增不減,可以保證企業做大做強。
想法很好,實際操作根本不可行。做财務的都知道,提留的資金要想保證用途,專款專用,隻有放在專門的賬戶進行管理才有可能實現,否則很容易就會被挪做它用,盈餘公積沒有指定用途,沒有專戶管理,隻是一個賬面數字,除了會計,沒人會把它當回事。
債權人、投資者關心企業的經營情況,看現金流、看資産負債率、看投資回報,從沒聽說看盈餘公積的,因為它代表不了什麼。
有趣的是,這個計劃經濟的産物,經曆了無數次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還是頑強的保留了下來,并且沒有發生大的修改,雖然後來規定累積到達注冊資本的50%後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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