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價一路攀升,吸引不少人搶購黃金、珠寶首飾,想要買賣黃金賺錢,但是……
提及珠寶首飾,店名含有“福、金、大、六”這些字的,可謂耳熟能詳,“六福”這一品牌名稱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那麼你聽過“金六福珠寶”嗎?有這樣一家名稱帶有“金六福”字樣的店鋪,被起訴到了法院。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福公司)創辦于1991年,1994年開始在内地開設店鋪,是香港及中國内地主要珠寶零售商之一。經過二十多年的銷售推廣,“六福”品牌珠寶擁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自1997年開始,六福公司先後注冊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類,包括珠寶首飾、寶石、貴金屬飾品等。其中,“六福”注冊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國家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
(“六福”商标圖樣)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發現劉某在本市某地開設了“金六福珠寶”店鋪,銷售金銀首飾,并在店鋪招牌、店内裝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寶”“香港金六福”字樣,在産品價簽、購物單據、首飾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飾有限公司”字樣,上述文字及字樣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寶”兩個文字标識,構成商标侵權,遂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
(劉某經營店鋪的外觀、店内裝潢及銷售商品)
原告六福公司訴稱
劉某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我司“六福”及“六福珠寶”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我司請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
我銷售的産品是有合法來源的,并不知道其為侵權産品。我沒有侵權故意,主觀上并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涉案“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經核準注冊,“六福珠寶”注冊商标的主要識别部分亦為“六福”文字,“六福”作為臆造詞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根據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寶”店鋪開設及商标許可使用情況,證實六福公司通過電視台、報紙雜志及互聯網宣傳報道等多種方式投放廣告,已經覆蓋全國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寶”商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同時六福公司通過訴訟對侵害涉案注冊商标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使得涉案注冊商标經過實際使用在珠寶行業的相關公衆中産生了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認定為馳名商标,故可以确認“六福”商标與六福公司所生産銷售的商品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對應關系。
本案被訴侵權商品及涉案店鋪招牌、店内裝潢上使用的标識“金六福珠寶”與涉案“六福”“六福珠寶”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整體視覺效果無差别,商标标識整體構成近似。結合涉案商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情況,被訴侵權商品的上述使用情況,極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标有特定的聯系,造成混淆和誤認,可以認定劉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寶”文字标識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兩個注冊商标專用權。
白雲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六福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
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如何判斷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權類案件的重要類型之一。判斷是否構成商标近似,應當按照三個原則進行:
(1)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
(2)既要進行商标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态下分别進行;
(3)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标,給予其範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
另外,還應特别注意合理把握“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的判斷原則。“相關公衆”應當是指與商标所标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而非大而化之的、泛泛而談的公衆。在确定相關公衆時,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此處的“一般注意力”應當是指相關公衆在購買、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施加的一般注意力,而非專業人員具備的較高注意力。
但是,如果涉及的商品比較貴重,價格昂貴,相關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時的注意力會明顯高于購買一般商品時的注意力,故此時在判斷商标近似時,要适用較高标準。例如,在購買電梯等大宗商品時,交易動辄幾百萬元,消費者在購買時一般都會認真核對相關信息,此時因商标近似而導緻混淆的可能性也相對較低。
來源:白雲法院微信公衆号、天平陽光app
作者:曾維維、何紅麗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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