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江律師為你解答——合同所有權訴訟管轄地是哪裡?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确定作了明确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适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産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内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别就更加顯而易見。
司法解釋,跟着郝江律師來一起科普一下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複》: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标的物為貨币。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别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将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确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案件問題的規定(試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單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内容不一緻時如何确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複》: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确、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内容與名稱不一緻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郝江律師小結:對于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在起訴前向司法機關咨詢了解,或者聘請律師來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界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錯誤而造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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