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内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就其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計提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
1、按月或按季計提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按季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次年5月31日前彙算清繳,應補稅額(全年應交所得稅額-已預繳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補繳稅款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年度彙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
留抵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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