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平安廣西網南甯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藍燦 通訊員 張雅琦 岑素娴)近日,南甯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人格權案件進行審理。
被告武某是一名設計人員。2019年7月,原告李某的公司承接某市某電力線路遷改工程的設計工作,聘請武某等人參與項目設計,雙方達成口頭協議,項目結算清款後,由李某公司支付武某1.3萬元勞動報酬。後因設計難度較大,武某退出該項目。除在工作期間預支的5000元,李某公司尚欠武某8000元報酬。
武某曾多次與李某協商催要勞動報酬未果,一氣之下将兩人的聊天記錄截圖發到朋友圈,并發表“揭露公司老闆‘耍賴皮’行為”“行業亂象,抓個典型,引以為戒”等言論,引起同行熱議。
李某知曉上述朋友圈内容後,以武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李某訴稱在武某通過微信催讨剩餘勞動報酬時,他已承諾項目完成竣工圖後可以把所有費用結清。但武某仍在朋友圈公開發布聊天記錄截圖,造謠、誣陷他系“老賴”,引起同行的議論,嚴重影響他的社會評價和生活。
李某請求法院判令武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書面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武某辯稱,在朋友圈發布言論的目的是讓李某支付拖欠的設計費用,不存在故意侮辱其人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武某的行為并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李某欠債在前,武某催款在後,武某的催收行為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武某的行為不違法,催收行為可通過合理的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武某在朋友圈稱李某“耍賴皮”含有對其不履行債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并未達到侮辱人格的條件;李某稱武某的行為緻使其社會評價低,但武某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實,亦不會使李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且李某無證據證實其社會評價降低;李某無相關證據證實武某的行為導緻其精神方面出現損害。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李某所有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