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自把全勤獎取消合理嗎?員工因為全勤獎被扣與公司發生矛盾,公司還以員工消極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發生了勞資糾紛上海市徐彙區勞動争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此案後組織雙方現場調解,通過“背對背”調解的方式明理釋法,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緻意見,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司私自把全勤獎取消合理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員工因為全勤獎被扣與公司發生矛盾,公司還以員工消極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發生了勞資糾紛。上海市徐彙區勞動争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此案後組織雙方現場調解,通過“背對背”調解的方式明理釋法,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緻意見。
勞動合同被解除雙方各執一詞
2014年初,李某入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線裝工作。2022年3月,李某因全勤獎被扣與公司發生矛盾,後公司以李某消極怠工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要求單位按其在公司服務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25150元,雖雙方多次溝通,但始終無法達成一緻,此後李某向徐彙區勞動争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糾紛調解。
調解中,雙方卻對案件事實各執一詞,争論不休。李某稱,自己原本工資每月5000元左右,其中并沒有全勤獎,合同中也未約定有全勤獎,隻是事發前公司管理層變動,新任的領導一來就開會稱原來發放的工資中包含有全勤獎項目,并要求全部人員簽字确認,但是全部車間工作人員均未簽字。員工們提出除非公司在原來工資不變的情況下,另行增加相應金額作為全勤獎才能接受,否則公司現在的做法等于變相減少員工的工資。但公司對此沒有回應,并擅自從工資中扣除了很多員工的全勤獎,李某也因為這件事與公司發生矛盾,直至公司與李某解約。調解員進一步征詢李某的訴求,李某表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按照一年一個月的補償标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公司負責人邱某稱,關于全勤獎一事早就召開過全體員工會議,公司在會上告知過所有員工,且已寫入公司規章制度。李某因請假等原因,在2022年2月和3月均被扣除全勤獎,這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李某因全勤獎被扣就在上班時間消極怠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多次警告均未改變工作态度,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惡劣影響。因此公司迫不得已按照規章制度規定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明理釋法達成一緻勞動糾紛得以解決
在聽取了雙方的态度之後,調解員及時安撫了雙方情緒,希望雙方能夠以理智、冷靜的态度處理糾紛,然後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分别展開調解。
調解員向公司方普及了相關法律,根據《公司法》十八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且結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在調整增加規章制度條款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且需要多數員工同意後能實施。
關于此次全勤獎相關事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關于全勤獎的規定,且沒有聽取工會、多數員工的意見,在未獲得大部分員工的同意情況下,公司就不能以此新增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公司方解釋,李某因全勤獎被扣除與公司發生矛盾後,工作相當不盡責,公司與之解約,算是過失性辭退。調解員解釋道,根據《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公司方得有相關證據證明,且必須在和勞動者溝通一緻的情況下才合法合理。
調解員又對當事人李某進行勸說。李某在全勤獎被扣後與公司不能溝通一緻時,應該走正常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在上班時間内消極怠工,不服從車間管理人員的管理。在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根據相關規定要求經濟補償金,而不能無限制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調解員耐心地勸說和分析下,雙方都認識了自己的不足之處,并同意根據法律規定來解決這次勞動糾紛。
雙方通過人民調解員的明理釋法,最終達成一緻意見,這起勞動糾紛得以解決。
如今,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願意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需要勞資雙方更多地規範自己的行為,用法律來切實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很多勞動糾紛案件所涉标的金額不大,為免訴累,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對雙方當事人來說較為合适。但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均堅持違約責任在對方身上,為了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調解員采取了“背對背”調解的方式,避免了雙方當事人在規章制度歸責問題上僵持過久,分别單獨解釋澄清相關法律内容,不僅穩定了當事人情緒,也讓當事人認識到了該次解約中各自的不足。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員的建議下各讓一步,平衡了雙方的利益訴求,促成糾紛的最終解決。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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