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一便利店超出經營範圍售賣一瓶“飲料”(含有保健功能,超出經營範圍)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店主吳先生先提起行政複議,複議結果不滿意,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店主吳先生的訴求。
當然,對二審判決不滿意,吳先生還可以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但在再審期間5萬元罰款還是得交。
現在,我要讨論的不是吳先生怎樣救濟自己的權利,而是最近出現的多起類似吳先生這樣的行政違法行為被判處高額罰款的案例,讓我聯想到一系列執法現象。希望能在執法者和執法相對人之間找到一種平衡。執法者在執法的時候既堅持依法行政,又做到合情合理,即合法又合理。執法相對人在被處罰的時候心服口服,接受行政處罰和教育。
因為,如果執法者和相對人雙方之間達不到一定的平衡,往往會帶來一些超越行政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後果。以之前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為例。
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生一起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慶剛因不服法院二審判決,在收到判決書時,突然用随身攜帶的刀具刺向法官,緻使4名法官受傷。此案源于行兇者胡慶剛因之前勞動争議糾紛案敗訴而心生怨恨。
首先,我對這種暴力違法行為強烈譴責,對判決不滿意可以通過申請再審來救濟自己的權利,而不能采取極端違法犯罪行為。但我們不得不反思這種行為發生的原因,怎樣才能減少因為對行政執法以及對法院判決不滿意而引發的刑事犯罪。
以山東青島便利店售賣一瓶飲料被處罰5萬元為例。執法部門嚴格執法,沒有诟病。但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一條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是為了讓他們通過受處罰而達到知法守法的目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27條第4款規定,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不僅要做到嚴格依法辦事,還要做到合法又合理。要根據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可能給相對人帶來的不利後果來判斷,應該做出怎樣的處罰。是對第一次的輕微違法行為批評教育、備案觀察,還是不由分說地一次性做出巨額罰款,有沒有考慮過這種巨額罰款會給相對人的生活帶來什麼嚴重後果,尤其在疫情期間,很有可能導緻家庭破産。
很多時候,違法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是要刻意違法而是不懂法,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執法者在執法的過程中去進行普法教育。
一個人在經濟狀況十分窘迫,拿不出巨額罰款(尤其在疫情期間,真的是一分錢難倒英雄漢,體制内的工作人員很少會有這種窘迫感),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帶有社會怨恨的情況下,往往會做出一些超出理智的違法行為。一旦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我們就會認定為“這個壞人身上有一股戾氣”,所以才會違法犯罪,傷害他人,但很多時候,這些“壞人”都是原本樸實的基層老百姓。可我們回過頭想一想,如果我們當初在執法的過程中能做到合法又合理,能夠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考慮處罰給他帶來的經濟困難,是不是會減少這種犯罪的發生的概率?
類似“飲料”天價罰款的案例報出很多。例如吉林省舒蘭市一個案例,農民田大叔把自己養的一頭豬殺了,以25元一斤賣了一斤二兩的豬肉得到30塊錢,獲利0.58元,恰巧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碰見,罰款10萬元(未經檢驗檢疫)。河南管城區方某在自己經營的超市内賣韭菜獲利2.88元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抽查發現後被罰款51000(黴菌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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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不是制造産品,制造産品有嚴格的模具和标準,法律在适用過程中,法律的實施者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就要求執法者和審判者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既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也要充分考量你的執行和判決會對于違法輕微的相對人帶來哪些嚴重後果,不可硬生生做法律的搬運工,而忽略了法律制裁的終極目的——處罰和教育違法行為人。所以,在執法過程中,不要隻注重處罰而忽略了教育。
(案例來源于法院裁判文書網)
@河東大叔HD下篇文章剖析各種韭菜農殘超标而巨額罰款卻截然不同的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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