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本來約好了孩子跟媽媽姓,
可爸爸又反悔了,
媽媽王女士于是訴至法院。
孩子到底該跟誰姓?
近日,
深圳市龍華區法院
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判決書截圖
2018年5月,王女士和甯先生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二條約定兒子小甯由王女士撫養,随同王女士生活,離婚一個月内兒子戶口遷到王女士處,甯先生應配合辦理。第五條約定離婚後,王女士有權将兒子改姓為随母親姓。
王女士說,這之後甯先生一直未按協議約定協助她辦理兒子變更姓氏的手續。
2021年,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确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五條合法有效;請求判令甯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撫育人小甯的姓氏變更為王女士姓氏。
可甯先生卻說,自己是在王女士家屬威脅下,情急沖動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并非他的本意。而且根據中國傳統風俗應子随父姓,如果王女士願意放棄撫養權,他願意承擔撫養義務。
法院認為,甯先生主張系在王女士家屬威脅下簽訂《離婚協議書》,對此未提交證據證明,不予采信。故雙方在2018年5月登記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的撫養權及變更孩子的姓氏,應屬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認。王女士要求甯先生協助辦理兒子小甯變更姓氏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确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甯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撫養人小甯的姓氏變更為王女士姓氏。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來源:信息時報 記者 何小敏
來源: 西湖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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