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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與什麼人共有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6 22:17:18

死亡賠償金與什麼人共有(什麼是死亡賠償金)1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标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含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第29條采用了“死亡賠償金”的稱謂,而在該司法解釋的第17條則用了“死亡補償費”的稱謂,在同一司法解釋中出現對同一事項用語不一緻的問題。

2、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由于不統一,緻使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既不利于對有關賠償權利人的保護,又導緻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新的規定,這必将産生重大影響,為此應當準确把握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因此,在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尚有進一步探讨的必要。

【性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确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财産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緻人死亡時特有的财産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産。遺産表現的财産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财産。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産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後。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緻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那麼死亡賠償後還會牽扯什麼賠償呢?

小編給大家總結一下如果有不全面的地方可以在留言區域補充:對未滿18歲的孩子撫養費;對于喪失勞動能力父母的贍養費;其他的醫療費、誤工費、醫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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