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剮蹭後肇事逃逸怎麼立案?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發生輕微剮蹭,當事人認為隻是車輛之間的輕微接觸,沒有造成損失,未與對方駕駛人協商,自行駕車離開當事人的這一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是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處以罰款、記分的處罰當事人認為此乃小題大做,過度執法,處罰不公,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結該起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案,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車輛剮蹭後肇事逃逸怎麼立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發生輕微剮蹭,當事人認為隻是車輛之間的輕微接觸,沒有造成損失,未與對方駕駛人協商,自行駕車離開。當事人的這一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是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處以罰款、記分的處罰。當事人認為此乃小題大做,過度執法,處罰不公,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結該起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案,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0月某日,王某駕駛的小汽車與李某駕駛的小汽車在會車時發生剮蹭。王某駕駛車輛駛離現場,李某遂駕駛車輛追趕,在路口等紅綠燈時,李某下車到王某的車前與王某協商事故處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駕車駛離。此後,李某撥打電話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故對王某進行罰款處理、記扣12分。王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首先固定證據,如符合事實清楚等法定條件的,可以先行撤離現場後再協商處理。
本案中,王某所駕駛的車輛與李某所駕駛的車輛發生剮蹭後,王某并未立即停車查看,而是自行駕車駛離,且在李某追趕上明确告知兩車發生剮蹭後,王某仍未下車查看且再次駕車駛離。王某的行為屬于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作出的處罰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主張兩車倒車鏡輕微接觸,并未造成損失,在對方沒有要求靠邊停車、也沒有報警的情況下,自己駕車駛離,不屬于逃逸。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應停車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的,應當報警處理。在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等有争議、未能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的情況下自行離開的,屬于前述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某駕駛車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其未立即停車查看、未報警,自行離開現場;在李某駕車追上後,其仍未下車查看、未報警并再次駕車離開。王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報警并逃離現場的事實清楚,屬于前述規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王某有關不構成逃逸的主張,不予采納。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鍊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僅造成輕微财産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法官提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行為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則是量罰幅度的考量因素。交通事故發生後迳行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将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構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最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不構成犯罪,将被追究行政違法責任,面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以及記扣分的處罰。
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計分管理,公安部于2021年底出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于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由此前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一律記扣12分,調整為區分情節輕重,記扣6分、12分,該規定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無小事。安全駕駛,不僅關乎駕駛人的生命财産安全,更關涉道路公共安全。因此,在日常駕駛中,一旦出現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區分交通事故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造成了人身傷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處理。如未造成人身傷亡,則應與對方駕駛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等有争議、未能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的,不得自行離開,應當報警處理。
不得自行離開不意味着可以長時間占道處理。出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不占用有限的道路交通資源的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除非出現人身傷亡、車輛重大損壞等不能挪移的情況,駕駛人應當在标記車輛位置、拍照固定證據後,将車輛駛離至安全地帶再行協商處理。
(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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