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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全面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03:29:39

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簡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大特色。對受害人而言,交強險賠付最大的優勢在于不按責任比例分擔,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

本文将對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解讀。

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全面解讀(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全面解讀)1

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

情形一 無條件賠付

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會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劃分事故主體的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承擔次要以上(含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責)的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都應在責任限額内無條件予以賠償。

對于交警部門未劃分責任的,法院查明後劃分事故責任。這種情形下,隻要判決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責任,不論事故責任大小,交強險都應在責任限額内賠付。

情形二 無條件免賠

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絕對免責,不予賠償。比如,故意駕駛機動車撞人,緻人死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另外,本車損失、間接損失和仲裁、訴訟費用交強險也不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财産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财産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丢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财産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産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情形三 有條件墊付

機動車一方出現特定情形時,保險公司需要墊付費用,但保險公司自墊付之日起取得追償權。

這些情形有: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以上四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經核實對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無責任的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緻害人追償。

需要提醒的是,醉酒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主張免賠。如果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時,屬于飲酒駕駛,保險公司不能主張交強險免賠,更不存在追償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七十六條第三款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情形四 有條件賠付

第一種情況 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交強險有條件賠付

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交強險賠付的條件是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如果機動車處于靜止或未通行的作業狀态時發生交通事故,因為沒有“通行”的行為發生,交強險将不予賠付。

司法實踐中,争議較大的是特種車輛在作業狀态下發生的事故交強險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雖然支持與不支持的觀點都有,但是筆者認為還是要抓住“通行”這一關鍵标準,靜止狀态下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交強險不應賠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4号令)

第八十三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賠償,比照适用本條例。

第二種情況 第三者發生的傷亡,交強險才負責賠付

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緻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内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車上人員的界定包括時間範疇和空間範疇——時間範疇必須是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空間範疇必須是在車體内或者車體上,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被排除車上人員身份的人,才能被認定為車外人員,即第三者。

司法實踐中,最大的争議焦點就是關于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和哪些情形下可以轉化,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

第三種情況 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交強險有條件賠付

機動車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進行賠付的條件是:一是能夠查明肇事車輛,二是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後,不能向緻害人追償。

有些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逃逸後無法查清肇事車輛信息,這種情況下無法要求交強險進行賠付。

另外,交通肇事後離開事故現場并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對于當時未發現發生了交通事故等情形,抗辯得當,也可能最終認定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這一點特别重要,當事人和代理人不可不引起重視。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全面解讀(交強險賠付的四種情形和五大注意事項全面解讀)2

交強險賠付的五大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一 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已經大幅提升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的規定,交強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已經再一次大幅提升——從總額12.2萬元提升到了20萬元: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 180000 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0 元;

(三)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 2000 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 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 1800 元;無責任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 100 元。

注意事項二 交強險不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交強險在賠付時,不存在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問題,隻要在責任限額内一律予以賠付。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才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再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内賠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注意事項三 注意區分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包括的項目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有: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下有: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需要強調的是,交強險的各分項賠償限額不能突破也不能借用。超過交強險分項限額的部分由商業險或侵權人自行承擔。在計算時一定要注意歸類,不能錯列項目。

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内優先賠付。如果不在交強險優先賠付的話,在商業險内賠付時,需要單獨購買精神損害撫慰金附加險,否則将得不到賠付,由侵權人來承擔。

當然,對于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來說,請求在交強險限額内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基本操作。即使沒有主動提出,法官也會當庭釋明,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意見,是否要求在交強險内優先賠付。

注意事項四 未購買交強險的,交強險的賠付責任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交強險屬于機動車車主必須購買的法定強制保險。交強險的強制性決定了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也就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應自行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一些場内作業的特種車輛和摩托車等,因各種原因沒有依法購買交強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緻他人人身損害或财産損失的,特種車輛所有人和摩托車主應當承擔屬于交強險賠付範圍内的損失。

超标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四輪車等車輛,應盡量購買交強險,以減輕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年)

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事項五 被保險人不要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有權重新核定。

财産、物品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有權重新核定。

被保險人在于受害人調解時,應當通知保險人,這樣确定的賠償數額在理賠時,才不會被保險公司拒絕。

煙火律師認為,交強險看似簡單,其實還是有很多的難點,不加以仔細研究,很可能出現錯誤。希望本文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交強險賠付的問題,避免出現低級錯誤,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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