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323
01 基本案情
某網絡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趙某,股東為趙某,職務為執行董事兼經理。2020年12月19日,經某網絡公司股東決定:任命葛某某為公司新任執行董事并為法定代表人,同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葛某某在擔任某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公司既未向其發放工資,雙方亦未簽訂勞動合同。
2021年5月份以來,葛某某與趙某多次聯系,提出其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葛某某稱其丈夫病重,于上海治病,需乘坐高鐵,因公司拖欠工人工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要求趙某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并清償拖欠工人工資。趙某未予同意。同時,葛某某以個人名義代某網絡公司履行員工工資15090元。
葛某某陳述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亦非公司職工。後期因擔心公司經營風險遂不願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曾多次與趙某溝通變更法定代表人事宜,趙某均不予配合,其也曾多次到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變更事宜,皆因趙某是公司股東,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無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葛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葛某某作為某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将法定代表人由葛某某變更登記為趙某;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葛某某向滕州市人民法院交納的執行款1509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02 裁判結果
滕州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某網絡公司、趙某在公司登記機關為原告葛某某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二、被告某網絡公司返還原告葛某某已向滕州市人民法院交納的執行款15090元;
三、被告趙某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告主動履行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項。
03 案例解讀
關于該案裁判結果,形成兩種意見:一是判決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如當事人不配合及時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這種判決将導緻公司長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情況發生;二是判決變更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選任屬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項,除非公司已形成内部決議,判決無法明确變更後的具體對象,涉及審執銜接問題,可能導緻判決無法執行。變更抑或滌除登記,既要考慮司法介入的界限與公司自治的範疇,又要審視行政登記的便捷度和依法治理的要求,還要拿捏當事人的配合度和判項的可執行性,考驗裁判者的司法智慧和裁判魄力。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屬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項,是否屬于法院受案範圍?是否需要窮盡公司内部救濟途徑?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具有公司内部治理屬性。《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緻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該規定現已廢止,但裁判時有效)。葛某某自2021年5月份即提出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曾與股東趙某多次協商變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多次至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業務均被告知無法辦理,表明葛某某主觀上已無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願,亦表明某網絡公司并無配合葛某某辦理變更法人登記的意願。因某網絡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葛某某并非某網絡公司股東,股東趙某不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葛某某則無法通過公司自治途徑尋求解決問題之道。客觀上,葛某某已窮盡公司内部救濟途徑,若人民法院駁回葛某某的訴請,則葛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将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
二、在未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從公司治理視角看,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屬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項,涉及公司對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從行政登記視角,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兩個步驟:一是原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滌除;二是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記。公司内部任免程序與行政登記程序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區分。本案既要顧及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負責人,對公司運營的影響,又要顧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權利保障,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明确司法介入的邊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基于上述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所任職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與所任職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應當定性為委托合同關系。在該法律關系中,受托人有權随時解除委托合同,辭去代理。本案中,作為受托人的葛某某有權解除委托合同,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葛某某第一項訴訟請求系基于其已不願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某網絡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托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葛某某亦未通過行政途徑獲得救濟。因此葛某某要求某網絡公司在登記機關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該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屬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項,應當由某網絡公司決定,葛某某無權幹涉。
04 法官後語
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基本單元之一,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公司治理應以公司自治為主,隻有公司自治失靈時,司法權才可介入公司事務,成為公司自治的有益補充。司法的有效介入可以一定程度上提示、防範、避免、化解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律風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實踐中,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有的公司由親屬或員工擔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實際控制人進行幕後操縱。一方面,這樣有可能發生公司控制失靈,損害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負債時對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産生一定的影響。司法權一定程度上突破公司自治的範疇,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滌除或變更登記機關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有利于還原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實現股東、實際控制人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倒逼股東、實際控制人積極履行義務。同時,司法權合理介入公司自治,有利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實現公司有效治理。
作者簡介
顔偉,滕州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金蕾,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法官助理。
▼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來源:滕州法院
宅基地不能買賣,“永久租賃”行嗎?法院這樣判!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