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正在找工作的小夥伴
應該對“試用期”這個詞不陌生
那麼,大家知道
試用期應該有多久嗎?
這份小貼士快收好!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
不得超過一個月 |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 試用期
不得超過二個月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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