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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8 17:13:06

來源:衡鐵法院

轉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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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有車沒車的都要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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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這事兒吧~

就挺尴尬的,

尤其是遇上以下情況

怎一個糟心了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DA09××号小型轎車靠右停車時,車輛右側将同向步行至此的周某刮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緻使周某受傷構成八級傷殘。8月27日,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某無責任。湘DA09××号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人系徐某的朋友即被告劉某,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PART.01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原告周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予以賠償。因徐某屬于無證駕駛,根據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保險條款、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能夠證明該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即被告劉某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周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部分,應當由被告徐某依法予以賠償。劉某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将車輛交由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的徐某使用,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由徐某按照80%、劉某按照2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PART.02

【裁判規則】

“風險開啟原則”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确定原則之一,是指因機動車的運行具有高度危險,故開啟、控制和支配機動車的使用人、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PART.03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PART.04

【理論拓展】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範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通俗的講就是什麼人應對機動車運行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為從事高速運輸的人。《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則将該類事故賠償責任主體規定為“機動車一方”。《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特别侵權類型單獨進行了規定,賠償責任的處理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作為調整依據,賠償責任主體仍使用“機動車一方”。無論是“從事高速運輸的人”,還是“機動車一方”,對于賠償責任主體均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一般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包括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實際使用人。

(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實際使用人分離情形下責任主體的規定

1.最高法院三個相關批複。最高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1999年)、《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産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2000年)以及《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複函》(2001年)三個批複分别對上述三種情況作了特别規定。

2.因出租、出借車輛等行為。《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将“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所發生的事故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是否為賠償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2年)第一條和第二條中又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形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确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離時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範圍。

(三)确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原則

根據前述演變過程,可以看到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确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原則。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确定原則主要基于“風險開啟理論”和“報償理論”。前者是指機動車的運行對其周圍環境(人和财産)具有高度危險,從而開啟、控制和支配“危險源”即機動車之運行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後者是指利益之所屬即責任之所歸,故從機動車運行中受益的人也應對機動車所緻損害承擔責任。故判斷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進行,即“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二元判斷标準。換言之,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以其與機動車的運行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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