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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時制以被批準的計算周期(周、月、季、年)來計算工作時間。譬如被批準的計算周期是季度,則在一個季度中,總工作時間為20.83天×3月×8小時=499.9小時,而沒有每天8小時和每周40小時的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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