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15萬怎麼判?1994年出生的貴州威甯人闫月龍(化名),和1989年出生的雲南會澤人夏百新(化名),均為初中文化,兩人卻打起了電信詐騙的主意,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涉案金額15萬怎麼判?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1994年出生的貴州威甯人闫月龍(化名),和1989年出生的雲南會澤人夏百新(化名),均為初中文化,兩人卻打起了電信詐騙的主意。
兩名男子分工合作,一人提供買來的個人信息和詐騙工具,另一人則冒充領導、朋友或者法院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共同“獲利”37萬餘元。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雲南省師宗縣法院一審認定兩名男子均犯詐騙罪,各自判處有期徒刑9年。
“猜猜我是誰”“送錢給領導” 設局者多次成功行騙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和媒體、警方等時常宣傳的電信詐騙套路近似,闫月龍和夏百新同樣采取冒充領導、朋友或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撥打電話之後騙取受害者信任,繼而在第二天以借錢急用等各種理由,要求受害者幫忙轉賬。也有時采取“猜猜我是誰”之類的手段,實施詐騙。
被害人賈某證實:2016年11月21日15時左右,接到夏百新的電話,對方讓猜猜是誰,賈某猜不出來,想着是自己的朋友,便說了一個名字,對方就說是。接着夏百新又說和賈某談點事情,就把電話挂了。第二天早上,被害人賈某接到夏百新電話,讓其先墊出3.6萬元轉給他的領導。轉完錢後,夏百新又說轉的錢少了,領導不高興,讓繼續轉錢。賈某覺得被騙後報警。
被害人殷某稱,2019年1月17日下午,接到夏百新打來的陌生電話,夏百新稱自己是師宗法院的,并讓殷某到辦公室辦領款手續。因殷某當天在老家,便在電話中說第二天才能去。2019年1月18日早上10點,夏百新再次打電話,說因為今天早上領導來檢查,要給領導送錢,讓殷某打完款去辦公室拿現金。殷某通過櫃員機打了4萬元錢,意識到被騙後報警。
被害人周某、戴某夫妻證實,2019年1月20日,周某接到夏百新的陌生電話,對方在電話中聲稱自己是張老師,讓周某到辦公室來一下,但是後面因為有事被害人并沒有去。2019年1月21日早上,夏百新再次打電話給周某,讓去辦公室。周某當時有事,便将電話号碼發給戴某,讓打電話問一下對方有什麼事。電話接通後,夏百新說有急事,讓戴某先轉4萬元錢給自己,轉好後拿着憑據到辦公室拿錢。彙完錢後戴某感覺不對勁,發現被騙,打電話報警。
被害人王某證實:2019年5月27日下午,夏百新撥打電話,聲稱是鄉政府領導,更換了電話号碼,讓王某第二天早上9點去辦公室找自己。2019年5月28日上午8時,夏百新再次撥打王某電話,說和領導在辦公室談事情,準備給領導轉點錢,便向王某借錢。王某按照指定賬号轉出共計10萬元。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王某報警。
被害人曾某證實,2018年11月30日15時許至12月1日8時20分許,曾某在曲靖市麒麟區兩次接到夏百新的電話,稱自己是建築公司王總,手機号碼換了,要發兩個紅包給别人,讓曾某代付一下。之後曾某就按照指定賬戶存了4萬元。在12月1日9時58分許,夏百新再次給被害人撥打電話,要求再轉點錢。于是被害人就再次通過網銀轉賬4萬元。到了11時43分許,夏百新又打電話說,工商局有個領導也要紅包,順便一起發。被害人當時說沒有了,夏百新便讓想辦法湊下。被害人通過網銀轉賬,轉過去時發現是東莞賬戶,覺得情況不對,于是立即報案。
兩人合夥實施多起詐騙 一審均獲刑9年
公訴機關指控,闫月龍提議并提供通信工具、電話卡、銀行卡号、公民個人信息若幹。由夏百新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兩人系共同犯罪,均自願認罪認罰,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闫月龍供述,他和夏百新相約詐騙作案,自己以每條0.2元的價格購買5000條個人信息,并以1000元每張的價格購買到銀行卡号。詐騙之前,闫月龍通過QQ将詐騙對象的基本信息發送給夏百新。之後夏百新便用闫月龍提供的手機和手機卡打電話給詐騙對象。
夏百新供述,2016年下半年左右,夏百新受闫月龍的邀約,至廣東加入詐騙團夥,進行電信詐騙。2016年10月份左右,詐騙團夥老闆“阿蒙”将被害人賈某的資料拿給闫月龍,闫月龍又将資料給夏百新預備實施詐騙。之後按照話術打電話給被害人賈某後,以給領導送禮為由實施詐騙。騙得錢款後夏百新将手機信息删除,把卡拔出折斷,手機及手機卡被丢到河裡。
2018年12月1日,夏百新在昆明官渡區一個樹林裡,以同樣方式冒充王經理,分兩次成功詐騙被害人曾某共10萬元。
2019年1月18日,夏百新在昆明官渡區一個小樹林裡,冒充法院執行人員成功詐騙被害人殷某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闫月龍、夏百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工合作,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冒充被害人認識的人,捏造事實,以送領導紅包為由,騙取他人合計37.4萬元,屬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樁犯罪中,被害人殷某彙出的3萬元,因報案及時,接收資金的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緻使闫月龍、夏百新未能實際占有該筆資金,系犯罪未遂。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夏百新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闫月龍當庭認罪,均屬坦白,可從輕處罰。一審認定闫月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6萬元。夏百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6萬元。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董振傑
來源: 北京頭條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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