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疫情當前,許多公共場所都要求出示健康碼方能進入,然而由于“掃碼”的問題,卻鬧起了一起糾紛。2021年7月的某日,陳某準備進入某寫字樓上班,該寫字樓物業的保安要求陳某出示健康寶掃碼記錄,然而陳某由于自己快要遲到,不願掃碼想要直接進入大樓,遂與保安發生口角。後陳某一氣之下從自己的公文包中拿出裁紙刀将保安的肩部紮傷,并在對該名保安拳打腳踢。後現場人員報警将陳某控制住,經鑒定,該名保安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遂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某人民币一萬餘元。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拒絕配合掃碼?傷人獲刑!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本案中,陳某所在公司的寫字樓要求進入該寫字樓的工作人員出示健康碼掃碼記錄,但由于陳某想要跳過該步驟直接進入大樓,于是和該大樓的保安發生沖突,後陳某一怒之下用裁紙刀将保安肩部紮傷并對其進行毆打。故陳某的行為屬于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随意毆打他人緻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遂根據陳某具體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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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師提醒】
疫情當前,我們應當積極配合防疫檢查,若拒不配合防疫檢查甚至在公共場所鬧事,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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