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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的核算依據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10:37:46

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的核算依據是?原會計制度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曆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财政部于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中規定的“兩費”分别屬于資産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産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删除了“待攤費用”與“預提費用”科目,并在企業資産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但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也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确表示允許待攤、預提 這樣,就造成衆多執行新準則企業的會計人員對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産生了困惑在權威部門沒有作出說明、學術界又各抒己見的情況下,許多企業便自行設法處理,其會計處理方法可謂五花八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的核算依據是?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的核算依據是(之前的待攤費用)1

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的核算依據是

原會計制度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曆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财政部于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中規定的“兩費”分别屬于資産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産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删除了“待攤費用”與“預提費用”科目,并在企業資産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但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也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确表示允許待攤、預提。 這樣,就造成衆多執行新準則企業的會計人員對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産生了困惑。在權威部門沒有作出說明、學術界又各抒己見的情況下,許多企業便自行設法處理,其會計處理方法可謂五花八門。

如:有的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産”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有的企業通過“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或者“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也有的通過“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代替“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預收款項”或者“其他應付款”等項目。

但是,這些方法是否符合新準則的要求呢?“兩費”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呢?在此,我們就自己的理解,淺析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原因及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原因

(一)遵循資産負債觀

新準則強化資産負債觀,淡化收入費用觀。資産負債觀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将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即不符合資産定義的項目剔除出資産負債表。比如,“待攤費用”本質上是一種費用,屬于無價值資産,是企業一經發生就已消耗的一項“沉沒成本”,它沒有使用價值,沒有流通性,假如企業破産,是不可能用它來償還債務的,如果将它歸類于資産,會虛增企業的資産總額,虛誇企業的資産負債率,嚴重影響企業财務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生産經營與财務狀況作出正确的判斷。

上述有些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或者采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沒有遵循資産負債觀,不符合新準則的要求。

(二)符合新準則中會計要素的定義

從新準則對資産的定義看,資産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發生,應由當期及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直接表現為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企業資産、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預期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不能被劃入資産範疇。新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預提費用是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雖然這些費用預期會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但它們并不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其同樣不符合新準則對負債的定義。

再看新準則對費用的定義,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這一定義能很好地包容“兩費”的定義,因為每一個“兩費”明細項目的設置都是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而且每個項目經濟利益的流出額都能可靠地計量。因此,“兩費”應隸屬于新準則中的費用要素而不是資産或負債要素。

(三)對權責發生制不構成障礙

新準則将權責發生制提升為會計基礎,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作為權責發生制主要賬戶的“兩費”不能被取消。雖然在真實反映企業的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方面,權責發生制較收付實現制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帶來巨大危害。

例如,權責發生制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等相矛盾,會使企業虛列資産和虛增當期利潤。近年來,“兩費”的設置等許多核算方法對資産和負債準确披露産生的負面影響,随着安然等醜聞爆發而遭到了重點批判,改良權責發生制的呼聲很高,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如現金流動制)也對權責發生制提出了挑戰。以前曾有學者提出從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重要性來衡量,可以不設置“兩費”科目,以保證企業的資産和負債得到更合理的披露,這個觀點恰恰符合新準則的要求。

(四)有利于解決實務中的問題

在實務中,有些企業對“兩費”業務進行核算時,故意作賬戶遊戲,利用“兩費”作為調節利潤的“蓄水池”或“變壓器”,成為企業粉飾會計報表的慣用手段。

概括起來,利用“兩費”做假賬主要有随意改變“兩費”的攤銷、預提期和攤銷、預提額:“挂而不攤”掩蓋虧損;将不屬于“兩費”的内容列入“兩費”;将屬于“兩費”的内容未列入“兩費”:“兩費”攤入和預提對象不正确:“兩費”在會計報表上披露不準确等幾種情況。

另外,預提費用還增加了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所以,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這些過渡性科目,限制了企業調節各期利潤的操縱空間,将發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這樣既簡化了會計核算,又比較容易理解,也減輕了審計人員對該類業務審計的工作量。

二、新準則下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别負擔的、且分攤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季節性生産企業在停工期内的費用、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以及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等。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

對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新準則應用指南指出,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實物形态不确認為固定資産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周轉材料”科目可按其種類,分别“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采用一次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産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周轉材料報廢時,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産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采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周轉材料——在用”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在庫”科目;攤銷時按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産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周轉材料報廢時應補提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産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同時,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産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轉銷全部已提攤銷額,借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在用”科目。

對于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分别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屬于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産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計入管理費用;屬于企業生産車間(部門)為生産産品或者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計入制造費用;屬于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入銷售費用。預付上述款項時,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季節性生産企業在停工期内的費用

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季節性的停工損失,借記“制造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

對于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的處理,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按規定計算确定的應交礦産資源補償費、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五)固定資産修理費用

新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産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産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産的日常維護支出隻是确保固定資産處于正常工作狀态,通常不滿足固定資産的确認條件,應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不得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處理。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生産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如不滿足資本化條件,應當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三、新準則下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借款利息、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和固定資産修理費等。

(一)借款利息

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通過設置“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資産負債表日,應按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确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确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預提的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

根據對待攤費用中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産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别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對于當期應負擔的租金和保險費,也可以不進行預提,等到實際支付租金和保險費時,按支付的金額分别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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