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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被調劑引熱議多人停職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19:02:17

7月5日,一則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全州縣“對強行超生子女進行社會調劑”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南都記者搜索發現,此類“調劑”也曾在四川發生。裁判文書網一份2016年的裁定書顯示,原告羅某弟及張某秀曾因類似原因将達州市達川區木子鄉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據悉,1990年,原告超生一子後,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計劃生育罰款,孩子被木子鄉人民政府組織政府工作人員抱走,并經曆幾次“轉送”,最終杳無音信。

超生孩子被調劑引熱議多人停職(判決書裡的四川)1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羅某弟、張某秀訴稱,夫婦二人于199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羅某方,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計劃生育罰款。1991年7月,被告即達州市達川區木子鄉人民政府組織該鄉計生辦副主任周某瑞,帶領鄉政府駐村幹部徐某忠及治安室聯防隊員等人到羅某弟、張某秀家中,将羅某方抱走,交給木子鄉街道居民白某淑家喂養,一個月後經嚴某介紹,聯系了“達縣糧食局的王某月”,1991年8月10日經周某瑞指令白某淑夫婦将羅某方交給王某月,從此造成羅某方與原告骨肉分離,杳無音訊,至法院審理時,已達24年之久。

夫婦二人20多年到各級信訪,要求達州市達川區木子鄉人民政府公開兒子被送養的信息情況,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複。他們訴稱,達州市達川區木子鄉人民政府因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力繳納罰款,在對二人作出行政處罰和調劑送養小孩的行政行為時,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和送養及收養小孩的任何信息,存在重大過錯。因此,二人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因原告24年以來尋找兒子的各項損失150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稱因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力繳納罰款,被告于1991年8月将其子調劑送養,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原告20多年來要求被告公開兒子被送養的信息情況,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複。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适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内提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适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因此,起訴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已超過行政賠償的起訴期限。依照相關規定,駁回原告羅某弟、張某秀的起訴。

後二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弟、張某秀的訴請既然是要求被上訴人公開兒子被送養的信息情況,那麼二人就應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但二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采寫:南都記者 楊天智 實習生 邱滢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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