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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權典型案例

品牌 更新时间:2024-12-03 01:40:55

在今年黑龍江高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2017年全省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适度保護、平衡利益、調判結合為原則妥善審理商業維權類案件,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其中的兩起,一起來看看吧!

“稻香村”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基本案情

稻香村品牌源自清朝乾隆年間,首創于蘇州觀前街,距今已經240多年。現蘇州觀前街稻香村老店尚在,并以一百多年前的手寫體“稻香村”作為店招和字号。經過200多年的演變和傳承,目前“稻香村”老字号的傳承人和權利人是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公司)。1982年4月2日及1988年5月24日,蘇稻公司分别在第30類餅幹、果子面包及糕點商品上申請注冊“

商标權典型案例(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議)1

”商标,并于2013年12月獲得馳名商标稱号。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稻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獲準注冊第81047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餅幹、糕點等。大商哈爾濱新一百購物廣場北京稻香村一百店(以下簡稱北稻一百店)系北稻公司的授權經銷店,其宣傳、銷售涉案糕點類商品所使用的“ ”注冊商标是由北稻公司授權使用。2016年7月,蘇稻公司發現北稻一百店設立了稻香村食品專櫃,其店招和門頭都顯著突出使用手寫體“稻香村”三個字作為商标和宣傳标識,食品包裝袋和禮品盒上亦在顯著位置突出使用手寫體“稻香村”三個字。蘇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北稻一百店停止對蘇稻公司的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稻公司訴北稻一百店使用北稻公司的核定在第30類餅幹、糕點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标行為的侵權糾紛,系屬于核定在同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标之間的争議,不屬商标民事糾紛,依法應當申請商标行政主管機關解決。據此裁定駁回蘇稻公司的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核定在同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标之間的争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案不屬商标民事糾紛,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解決。蘇稻與北稻糾紛由來已久,且在多地有多個糾紛,當事人提起本案訴訟針對對方一個代理商,實質上仍是蘇稻與北稻的商标糾紛。本案對于處理核定在同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标之間的争議具有指引作用。

“駱駝”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駱駝公司)于2005年4月7日獲準注冊第3477203号“

商标權典型案例(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議)2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休閑服、服裝、皮衣、針織服裝、羊毛衫、T恤衫、風衣、羽絨服裝、襯衫、褲子、西裝、運動服、大衣、防寒服;于2005年10月7日獲準注冊第3515856号“駱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鞋、運動鞋、靴、涼鞋、拖鞋、運動靴、雨鞋,注冊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獲準注冊第4919880号“

商标權典型案例(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議)3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襯衣、褲子、運動衫、茄克(服裝)、鞋、靴、鞋(腳上的穿着物)、運動鞋、鞋和靴的金屬附件。駱駝(福建)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駝(福建)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獲準注冊第4413085号“CAN.TORP”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遊泳衣、服裝、鞋、足球鞋、運動鞋、襪、毛、領帶、皮帶(服飾用)、嬰兒褲,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止;于2013年4月14日獲準注冊第3059061号“

商标權典型案例(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議)4

”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服裝、皮衣、針織服裝、鞋、毛、襪、手套(服裝)、領帶,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止。賓縣賓州王瑜駱駝服飾店(以下簡稱王瑜駱駝服飾店)系個體工商戶,是駱駝(福建)公司的代理商,經營的商品均來源于駱駝(福建)公司。王瑜駱駝服飾店在銷售帶有駱駝(福建)公司注冊商标标識的商品時,在銷售票據、貴賓卡、店鋪裝潢、門頭、廣告宣傳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美國駱駝”“駱駝戶外專賣店”“駱駝戶外”“CANTORP”等标識。

廣東駱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瑜駱駝服飾店立即停止在門頭、廣告宣傳、銷售票據、會員卡上使用“駱駝”“美國駱駝”“”“”的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及停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駱駝”作為字号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要求其限期變更字号,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瑜駱駝服飾店未經廣東駱駝公司許可,在銷售票據、貴賓卡、店鋪門頭、玻璃門和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和“”圖形及“駱駝”文字,已經構成商标侵權。其将與廣東駱駝公司“駱駝”注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據此判決:王瑜駱駝服飾店停止侵害廣東駱駝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賠償廣東駱駝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帶有“駱駝”字樣。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規範代理商的經營行為。代理商在經營其代理品牌商品的過程中,應誠信經營,合理宣傳,僅能使用其有權使用的代理商标标識,禁止搭他人之便車、傍他人之名牌,使用他人享有權利的标識性标志對自身代理的商品進行展示及宣傳,否則将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标權典型案例(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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