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西奇 | 漢代的戶籍制度也這樣?
文 / 魯西奇
如果我們回顧兩千年前的曆史,在周秦變局之際,戶籍制已經踏上一條被鎖定的路徑。世界帝國般的“天漢”的崛起,離不開承秦而來的社會系統,隻有編戶齊民的吏治機器才能巨細靡遺地治理如此廣袤的土地。戶籍制是吏治的基石,比任何經濟文化制度都更具基礎性作用。
國家大規模地編排民戶,列入籍帳,給予并确定民衆的身份,應當始于戰國時期。《史記·秦始皇本紀》記秦獻公十年(前375),“為戶籍相伍”。《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89頁。所謂“相伍”,應當就是以五家為“伍”的辦法編排戶口,“伍”是戶籍編制的基本單位。《史記·商君列傳》叙述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主持的第一次變法,說: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令民為什伍”,司馬貞《索隐》引劉氏雲:“五家為保,十家相連。”張守節《正義》說:“或為十保,或為伍保。”也就是或者十家,或者五家,編成一組,互相擔保。“相牧司連坐”,司馬貞解釋說:“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這條法令,将戶籍與治安責任、賦稅負擔、軍功受賞、罪責懲罰聯系在一起。戶口編排的單位,是“戶”,所以法令特别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也就是家裡有兩個成年男子而沒有分家的,要征收兩倍的賦。《商君書·境内》說: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無論是丈夫(男子),還是女子,都要在戶口簿上登記,讓官府掌握其名冊,新生兒要登記(“著”),死者要削去他的名字(戶籍是寫在簡牍上的,所以是“削”)。
《管子·度地》借管子之口,引述齊國法令也說:
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别男女大小。其不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當被兵之數,上其都。都以臨下,視有餘、不足之處,辄下水官;水官亦以甲士當被兵之數,與三老、裡有司、伍長行裡,因父母案行,閱具。
按照這裡的說法,齊國是在每年末、秋收之後,省視境内的百姓,檢查、登記每家的人口與田地(“案家人比地”),編排并确定什家、五家的互保組織,分别登記民戶的男、女與大、小。那些年老不能再勞動、服役的,就免除其戶籍編排;有較重疾病而不能從事勞作的,在戶籍簿上特别注明“疾”字,暫時免除其徭役;雖然有疾病但仍然可以從事較輕勞作的,減免一半的勞役。在這一過程中,也要确定可以征發服兵役、作甲士的名單、數額,并将其名籍報告到“都”這一級(應當指各邑的大夫)。“都”要親自檢查相關資料,如果發現還有未如實上報,或上報信息不夠全面的(“餘、不足之處”),就立即向“水官”(疑為“本官”之訛誤,當即“本管”,意為直接負責的官吏)下達命令。“水官”(本管)再根據“都”所要求的應當服兵役的甲士數量,與三老、裡有司、伍長等一起,直接到“裡”中去檢查,逐一詢問各家的父母,對照籍簿,以确保沒有遺漏(“因父母案行,閱具”)。《管子》的成書年代雖然頗有争論,但這裡引述的“令”,應當是齊國之令,大緻無異辭。所以,我們可以基本确定,齊國也已建立起完備的戶籍制度,而且其戶口登記制度也是與兵役征發聯系在一起的。
雲夢睡虎地所出秦簡《為吏之道》的末尾附有兩條魏國的律,很值得注意,其中第一條是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門逆呂,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之後,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孫。魏戶律。
廿五年,一般說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相邦,應當是相與邦。國君直轄的郡邑的長官,當是“相”;分封給卿大夫的封地,是“邦”。邑,當是四周圍以土垣的聚落;壄,即野,這裡與“邑”相對,應當是指民戶分散居住在鄉野,沒有形成四周圍以土垣的集聚村落,而是一家一戶分散居住,靠近耕種的田地。“入人孤寡”,是說進入孤寡家庭,成為其成員;徼,當作“遮取”解,“徼人婦女”,即把别人家的婦女弄到自己家裡來。“非邦之故”,應當解作“不是國家允許的事情”,不能解作“不是國中舊有的現象”。
故,當從其本義,解作“使為之”。“叚門逆呂”,整理者釋作“賈門逆旅”,我以為非當。按:“呂”字的本義是指脊骨、脊肉、膂,引申為膂力,這裡當是指成年男子,如“旅卒”之“旅”解。“逆呂”,當即引入的成年男子。然則,“叚門”即假門,也就是冒名頂替别人的門戶,用别人的戶頭。“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孫”的“慮”,原釋作“鄉闾之闾”解,應可從,這說明魏國是将民編組成“闾”的;“故”,仍當解作“使為之”,意為“特别征發”,不能釋為“以前”。這個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以給相、邦“告”的形式頒布的法令說:現在,有的民戶離開居住的邑,住到鄉野的分散村落裡(脫離了原來的居住地和行政系統),有的人把姓名列在孤寡戶頭上,有的人把别人家的婦女列入自己的戶名之下,這些,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從今以後,凡是假冒别人的戶名,或在自己的戶名下納入别家的人,入贅或作為繼父進入别人家的,都不允許納入戶籍簿,也不允許他們擁有田地屋宇。這樣的人,經過三代以後,如果需要征發他們服兵役,也可以征發,但要在其兵籍上寫清楚:這是特别征發的某闾贅婿某的孫子(意思是雖然征發他們服兵役,但并未允許他們入正常的戶籍)。這個戶律,說明魏國也已有嚴格的戶籍制度。
因此,戰國時期各國均編排、登記戶籍,大抵是通行的做法。戶籍的編排、登記與管理,是與正在形成的集權制國家的軍事、治安、賦役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國家對民衆的控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強,從而為專制主義集權奠定了基礎。嚴格的戶籍制度,是專制主義集權制國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其得以建立、維系的基礎。正是通過戶籍制度,專制國家才得以控制民衆的居住、移動、财産乃至婚姻與家庭,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土地、山林等基本經濟資源,從民衆手中掠奪各種各樣的經濟利益,征發民衆的勞動力資源作為保障國家安全、擴張的軍事力量,以及維系專制主義國家普遍都有的大規模國家公共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甚至通過戶籍制度,推行教化,宣揚專制國家最為需要的、以忠孝為核心的社會倫理觀念,從而達到對民衆在政治身份、經濟地位、社會角色、文化認同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控制。正是因為此,戰國以降,曆代王朝都非常重視戶籍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将之視為關乎王朝國家命運的重要方面:王朝國家掌握的戶口繁盛,則王朝興盛、繁榮,臻于“盛世”;王朝國家掌握的戶口減耗,則意味着王朝國家走向衰退,乃至于衰亡。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戶籍制度是專制主義集權制國家的基石,它比任何官僚制度、軍事制度和經濟、文化制度,都具有更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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