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要件,即“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
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3、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
4、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最高法民終229号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
上訴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贛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徐文娟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裁定;二、對徐文娟申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予以立案,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贛民提字第17号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案涉民事調解書),依法平均分割夫妻财産。事實與理由:徐文娟在2017年就為案涉民事調解書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訪,實際上,就是要提起撤銷案涉民事調解書之訴。當時該院立案二庭庭長答複稱,該民事調解書不妨礙案涉債權的執行,當夫妻有外債時,夫妻之間的财産分割協議無效,執行局應當用被告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清償債務,故該院未受理徐文娟的訴求。2021年9月,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告知徐文娟,徐文娟等數個債權人申請查封的店面拍賣詢價218萬元,并以七折價格拍賣,且流拍的幾率高,不足以清償債務,這時徐文娟才知道案涉民事調解書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原審法院認定徐文娟應當在2017年知道民事權益受損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要件,即“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3、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4、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中,根據徐文娟自認的事實,其于2017年以案涉民事調解書妨礙其債權實現為由到原審法院上訪,足以認定徐文娟于2017年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損。現徐文娟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已明顯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原審裁定對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孫長山
審 判 員 汪 軍
審 判 員 王 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世亮
法官助理 潘 琳
書 記 員 郏海虹
書 記 員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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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齊魯家事、裁判文書網、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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