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法》,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包括: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等。那麼,供應商如何證明其具備這樣的資格條件呢?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争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财庫[2019]38号)要求“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又是如何落實這一要求的呢?
“我們學校的采購項目近幾年一直都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是和項目具體情況相匹配的,非必要的資格條件是不允許設置的,聲明函、承諾函也是按照國家要求提供,所以不存在妨礙公平競争的規定和做法。”某高校相關負責人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該負責人給記者看了他們在某項目采購文件中對此做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要求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經審計的财務報告,或供應商内部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務報表複印件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複印件,三選一即可。
浙江國際招(投)标公司有關負責人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介紹,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他們基本也是通過聲明函、承諾函的方式提供。他舉例,“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可提供财務報表或其他形式,如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即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可提供承諾函,由投标人根據本項目情況自行拟定承諾函。
四川正彙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穎介紹,在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法定資格條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的證明材料、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重大違法記錄、行賄犯罪記錄等均隻要求了承諾,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證明。
此外,不要求投标保證金,對中标通知書等所有文件均提供郵購。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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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