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孩子被拐開始,劉某某開啟了十年漫漫尋子之路,甚至被人冠以“山西尋子哥”的名稱,直到2020年1月,走失十年的親生骨肉終于尋回。2020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以崔某涉嫌拐賣兒童罪、張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0月12日,該案在萬柏林區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山西尋子哥”找尋兒子的海報
據報道,被告人張某夫婦對這個買來的兒子十分疼愛,即便二人此後有了親生女兒,也依然把劉某某的兒子視為“掌上明珠”。本是一起普通的拐賣兒童案件,但由于養父張某稱在收買時不知道孩子是被拐賣兒童,進而引發社會對養父量刑的讨論。有網友認為對于拐賣兒童行為必須嚴懲,無論是否知情;也有網友對養父張某報以同情。
雖然本案已經宣判,但關于兒童販賣背後法律問題的讨論卻從未停止。記者采訪了承辦該案的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檢察官周靜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讨。
劉某某一家三口團聚
禁止借送養之名買賣未成年人
2014年公安部破獲了一起打着“中國首個私人民間收養組織”旗号的全國特大網絡販嬰案;2019年,男子王高(化名)與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婦在網上取得聯系,一番“商談”後,王高将自己剛出生1個多月的男嬰“送”給肖某夫婦,收取了6萬元的“補償”費……現實生活中,諸如此類借送養之名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并不少見。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對于民間送養與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獲利的行為是有嚴格界限的。“在實踐中,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彭新林表示,“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要仔細審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财及收取錢财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送養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程序,而非法送養行為必将受到法律的嚴懲。彭新林介紹:“合法的送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如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将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收養法納入到婚姻家庭編中,不僅在具體規定上對收養法進行了一定的修訂與完善,并且在一般規定部分明确了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這就是民法典關于收養制度基本原則的規定。
民法典明确了收養應“最有利于被收養人”而不是收養人,要求政府、社會組織等在解決收養關系問題時應該從被收養人的利益出發進行考量,為司法實踐中解決收養關系糾紛提供了統一的價值引導,為保護被收養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這一法條還從法律層面禁止了實踐中存在的借用收養形式進行買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屬于故意犯罪,在主觀方面要符合刑法第14條中對于明知的規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該案辦案檢察官周靜表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但是根據相關間接證據可以排除合理懷疑,推定為明知。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并不了解孩子父母的情況,也沒有履行相關的收養手續,從實際情況來說,這并不符合一般收養孩子的程序。并且這裡的明知不需要知道孩子是通過何種途徑被拐賣,能推定出嫌疑人有可能認識到孩子是被拐賣的即可。因此,從法理的角度來講,對于養父張某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建立失蹤兒童快速反應機制
兒童買賣市場的背後,隐藏着的是龐大的人口販賣網絡,而要杜絕拐賣兒童現象的發生,就需要徹底斬斷這個犯罪鍊條。
“拐賣兒童嚴重踐踏基本人權,為法律和社會文明所不容。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防拐反拐意識,推動摒棄‘養兒防老’等落後觀念,遏制買方需求。”彭新林表示,“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大對買賣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買賣兒童行為的違法成本,讓人販子不敢铤而走險。”加強社會治理,包括嚴格戶籍和流動人口管理,讓被拐兒童不能被“合法化”,不給人販子或者收買人以可乘之機,這樣才能斬斷拐、運、轉、賣兒童犯罪的利益鍊條。
加大對拐賣兒童的懲處力度是法治的彰顯,更是對被拐兒童權益的法律保障,而要打擊這個龐大的犯罪網絡,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更需要多方聯動,共同守護。周靜表示:“對于有一定記憶和自主意識的兒童,可以通過加強家庭教育,增強他們的防拐意識。在這起案件中,孩子被拐時還缺乏自主權。這就特别需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整個社會意識到買賣兒童行為的違法犯罪性。”
“公安機關應适時在全國範圍内采取打拐專項行動或者開展來曆不明兒童集中摸排行動,堅決遏制拐賣兒童犯罪的上升勢頭。”彭新林表示,要進一步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确保被拐兒童得到保護和及時救助。
2011 年,劉某某與其他尋親父親開着一輛破舊的農用車,踏上了漫漫尋親路。
根據媒體對此案的報道,被拐兒童最終在距離親生父母幾十公裡外的地方被尋回,而這幾十公裡的距離卻花費了其親生父親十年的時間。這裡面暴露的問題令人反思,案發後的幾小時是救尋失蹤兒童的黃金時間,一旦錯過,案件偵破難度就明顯增大。那麼,如何建立被拐兒童的快速反應機制,争分奪秒,解救被拐兒童?彭新林表示:“一方面應進一步健全兒童失蹤快速反應機制,在案發後的第一時間動用相關警務資源和信息平台,快速查找失蹤兒童,争取在最短時間内找到失蹤兒童。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失蹤兒童信息平台,加強信息反饋與實時交換,完善失蹤和被解救兒童的查詢登記制度,切實保障被拐兒童權益。”
201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正式确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基礎,在處理拐賣兒童案件時,如何更好地将維護法律公平正義與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相結合,成為值得探讨的一個問題。對此,彭新林表示:“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刑事政策的激勵功效。對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将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買兒童交給公安、民政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受訪專家指出,在加強對被拐兒童立法保護的同時,要及時斬斷販賣兒童的利益鍊條,做好解救後的安置工作,及時幫助他們尋回丢失的親情,避免受到二次傷害。
完善後續安置幫助被拐兒童回歸
随着我國打拐力度的加大,更多被拐兒童成功獲得解救。幫助這些孩子盡快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是解救安置後的首要工作。
由于被拐兒童往往經過層層轉手,交易對象、中介人經常變換,再加上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為掩飾罪行、包庇下家,往往不願如實交代被拐兒童去向、收買人信息等原因,使被拐兒童回歸原生家庭面臨諸多現實困難。很多被解救兒童難以及時回到親生父母身邊,隻能先暫時寄居在臨時的兒童福利院。而那些已經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的被拐兒童,在融入新的家庭環境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多年的骨肉分離,難以彌補的親情,這些看不見的傷痛是帶給被拐兒童最大的傷害。
“建議各地可因地制宜設立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政府可通過投資或購買服務的形式,讓專業民間組織、志願者進入這一公益領域,在被拐兒童解救後,進行臨時安置。”彭新林表示,“進一步健全完善收養制度,推動相關立法完善。如果被解救的兒童是被父母遺棄或者來曆不明的,可通過福利機構經法定收養程序送由他人收養,并由收養人行使監護權。還可探索兒童試養、家庭寄養等多元化的兒童後續安置方法。”
(來源:正義網 作者:趙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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