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約社會中,法治是必然的社會治理選擇,立法、執法、司法是主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就是将法律進行貫徹、執行、使之付諸實踐。“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難于法之必行”,這說明執法是法制建設的關鍵一環。在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中,暴力執法、釣魚執法等問題曾經被公衆所诟病。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等新詞得到了公衆的認可。要從執法者、公衆兩大主體出發,讓執法工作不斷優化。
公衆是執法活動的另一重要主體。公衆在執法活動中的主要義務是自覺配合,不能出現暴力抗法、逃避執法等行為。要對法律常識有基本的了解,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做到積極配合。另外,公衆也是執法活動的監督者,對于不當的執法行為有監督的權利,要合理行使自身的監督權,同時也要做到理性監督,不能夠斷章取義、惡意诋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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