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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樣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4 21:16:07

“背靠背條款”越來越受歡迎,在工程、買賣、服務等普通合同中也較為常見,負有支付價款的一方會在合同中引入第三方,将合同外的第三方向其履行付款義務作為實現合同相對方取得合同價款的條件。

那麼該約定是否有效?在履行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又應當如何防範這些風險呢?今天大摩和各位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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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條款”是否有效?

“背靠背條款”不是法律上定義,但是該描述非常形象。如下圖: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樣嗎(到底該如何約定)1

“背靠背條款”主要存在于中間方與下遊方的合同中約定,該約定是否有效,我們看以下一則案例:

【案例】

華勝天成公司(甲方,即中間方)與賽迪時代公司(乙方,即下遊方)簽訂《項目合同》,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

甲方在收到用戶方(準格爾旗大數據中心,即上遊方)支付項目款項後,憑乙方提供的發票,向乙方支付對應金額的貨款。後因華勝天成公司未向賽迪時代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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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賽迪時代公司與華勝天成公司簽訂的《項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雖然《項目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取決于第三人準格爾旗大數據中心,但是,即便第三人未付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和公平原則,賽迪時代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華勝天成公司亦應向賽迪時代公司付款。

同時,根據上述約定不難推知,賽迪時代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預見到并實際接受了華勝天成公司付款沒有确定、具體的日期,并可能因第三人未及時付款導緻存在較長時間的付款周期。因此,在認定華勝天成公司是否存在延遲付款、構成嚴重違約時應當重點考慮該因素。

從上述案例可見,在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在合同中約定何種付款方式,是合同雙方的自由選擇。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樣嗎(到底該如何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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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經過研究相關案例,我們發現,在實務中仍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些案例即便“背靠背條款”有效,但中間方以“上遊方未支付款項的抗辯”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

承包人亞廈公司與分包人科寶公司簽訂《供貨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分包人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且承包人與發包人辦理完畢整體工程結算手續後,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支付的整體工程結算款後10個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結算價款的100%。

承包人亞廈公司認為《供貨安裝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支付的整體工程結算款後10個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結算價款的100%,其公司尚未收到發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故付款條件未成就。分包人科寶公司遂訴諸法院主張工程款。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支付的整體工程結算款”此種不确定事件作為付款期限的情況,一方面為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行業交易慣例不應簡單地否定該約定的效力,另一方面應結合該約定的特點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确定科寶公司可主張履行的期限。

因此,不僅在亞廈公司“實際收到發包人支付的整體工程結算款”的情況下,其應主動履行付款義務;即使亞廈公司未實際收到發包人支付整體工程結算款,但亞廈公司超過合理期限未向發包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案件事實表明不能繼續苛求科寶公司仍應給予亞廈公司期限利益的情況下,亦應認定科寶公司有權催告亞廈公司履行付款義務。

從上述案例可見,該案中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和行業交易慣例肯定了“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但另一方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工程已經完成整體結算兩年長的時間裡,合同總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積極向第三方即發包人主張權利,因此不能苛求合同分包方繼續等待,并确認合同付款期限已至,總承包方應當在分包方催告後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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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兩個案例可見,各方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在實務中履行是有風險的。

中間方不能當然以“上遊方未支付款項”的理由向下遊方抗辯付款條件未成就,下遊方如無證據證明“上遊方怠于履行催款義務”,其主張付款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實務中,法院認定付款條件已經成就且應當支持的觀點主要是:

一、中間方在下遊方發送催款通知一定期限内,中間方對第三方(即上遊方)未采取任何催款行動;

二、中間方自身原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未取得第三方(即上遊方)付款;

三、已過合理支付期限,但中間方無證據證明第三方(即上遊方)未支付款項。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樣嗎(到底該如何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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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這些風險?

出于風險防範,企業在選擇該付款方式時,建議約定明确,避免因約定不清晰而被否認其有效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确時,債權人有權随時請求履行。

因此,作為“背靠背條款”履行付款義務方:

一、應當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方式、條件和涉及的第三方作出清晰具體的說明;

二、在履約過程中積極履行己方義務與向第三方主張權利,避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是作為“背靠背條款”的收款方:

一、對影響付款條件成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其征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等;

二、積極主張債權,督促付款方向第三方催款,避免付款方懈怠或阻礙付款條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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