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類問題與合規類問題如何區分?當前理論上提出的合規整改方式的選擇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選擇基礎性合規條件下的專項性合規方式, 第二種是選擇以企業文化為實質合規要素的整體性合規方式 第一種方式認為企業合規整改都需要在基礎性合規的條件下建設專項性合規機制, 不同企業的合規整改方式的差異僅在于基礎性合規中的基本要素建設的程度不同 此種合規要求企業達到最低限度的合規整改要求, 即包括合規章程與政策、 合規組織、 合規風險評估、 培訓與溝通、 審計與監測、 合規報告與補救措施, 并将涉罪企業特定的風險領域融入到這些基本的合規整改要求當中比如,某一企業涉嫌資源環境類型的犯罪, 那麼該企業就應當在合規章程中設置相應的與資源環境合規方面的規範; 建設合規機構并對資源環境合規建設進行重點關照; 建設企業長效化的培訓與溝通機制, 并對涉及資源環境合規的末端部門進行專項性的合規培訓; 建設合規風險評估制度對于資源環境領域的業務進行着重評估, 等等 第二種方式将企業合規整改的标準分為形式上的标準和實質性的标準, 實質性的标準是企業形成了合規的企業文化, 形式合規要素隻是實質合規要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然而,企業合規文化的形成不僅僅是需要在基礎性合規要件的條件下建設一兩項專項合規, 而是需要一種基本全方位無死角的企業合規建設 因此, 在此種合規标準要求下, 企業的合規整改方式體現為一種較為嚴格的方式, 即真正意義上的整體性合規總的來說, 第一種合規整改方式選擇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強、合規整改容易形成固定方式的 特點,但是其靈活性較差現實中企業的情況多種多樣,如果對企業合規整改方式沒有一定的區分, 設置一種較為單一的合規整改方式, 可能會使其合規整改效果不佳 比如, 對于一個基本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指揮與統籌進行管理的企業且該企業所涉嫌的犯罪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關系, 而是企業的員工利用風險鑽空子, 那麼, 在對原有公司經營模式的路徑依賴的條件下, 企業選擇針對具體的問題糾錯性的合規整改方式, 就比建設專項的制度性合規整改方式更為經濟, 也與公司原有的經營管理模式更為契合 而第二種合規整改方式基于其企業合規文化的實質性要件的要求, 企業基本需要建設整體性的合規體系才能達到要求 此種合規整改方式的要求較高, 在當下的合規整改實踐中的适應性可能不強另外,要對一個企業的組織文化正确判斷,往往不能隻通過一兩次的博弈, 即便是通過有論者所提到的飛行調查、 訪談等方式進行判斷, 也需要通過多次的博弈才能達成 因此,限于合規整改期限的限制,第二種基于企業合規文化判斷的合規整改方式在當下的改革實踐中可能隻适用于極少部分的企業為了能夠使不同約束條件下的企業可以選擇靈活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規整改方式, 有必要提供分層級的企業合規整改思路在當前的改革實踐中,企業合規兩種比較現實的合規整改方式可以分為糾錯性合規與專項性合規 糾錯性整改的合規方式工作量較小、 合規程序較為輕便、 企業所付出的合規成本較低, 企業隻需要對現有管理體系的漏洞進行針對性的修補或提出便于解決問題的政策,使其在合規的軌道上運行 而專項性合規的整改方式工作量較大、合規程序較為複雜,企業所付出的合規成本較高, 企業需要在率先建設基礎性合規的條件下,對企業涉罪的風險領域進行專項性合規,将相關領域的專項合規融入到基礎性 合規的框架之中 這兩種合規整改方式各有其優勢: 首先, 糾錯性合規整改方式的優勢在于通過良好的漏洞填補措施以及管理政策, 企業可以在短時間内回歸合規的運行軌道其次,專項性合規整改的優勢在于有助于在企業中建設制度性的合規結構, 從而提高企業面對将來可能産生的合規風險的韌性, 同時該種合規整改的方式便于在實踐當中形成規範化的操作流程從而為企業合規整改提供制度化的模闆另外,整體性合規方式, 即對企業的治理結構作出根本性改變,對企業每一領域進行刑事合規建設甚至對行政合規領域、道德合規領域、行業準則合規領域以及國際準則合規領域都進行合規建設從而形成企業整體的合規文化, 這種合規方式并不是不能作為企業合規整改的備選項, 一些企業仍然有條件采取整體性的合規整改方式,但是整體性合規整改方式在當下合規建設改革中缺乏适應性 一方面, 在企業刑事合規整改當中采取整體性的合規方式不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企業合規整改的職能定位在于合規考察期限内對企業的重大風險領域進行整改,使企業在合規的軌道上進行經營 管理 另一方面, 檢察機關是企業合規整改的主導機關, 檢察主導已經成為推進企業合規前進發展的鮮明特色企業合規整改達标的最終效果需要由檢察機關主導的合規審查小組進行判斷限于檢察機關的職能與對刑事合規以外的其他層次的合規建設的标準和效果考察的不熟悉, 對涉罪企業進行包含其他合規領域的整體性合規建設并不現實出于資源配置和效率的考量以及檢察機關能力圈範圍的限制,整體性合規的方式一般不在企業合規整改中适用,而是在企業自主合規即企業的事前合規中适用因此,目前企業合規整改方式主要從 糾錯性合規與專項性合規之間進行選擇,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内控類問題與合規類問題如何區分?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當前理論上提出的合規整改方式的選擇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選擇基礎性合規條件下的專項性合規方式, 第二種是選擇以企業文化為實質合規要素的整體性合規方式。 第一種方式認為企業合規整改都需要在基礎性合規的條件下建設專項性合規機制, 不同企業的合規整改方式的差異僅在于基礎性合規中的基本要素建設的程度不同。 此種合規要求企業達到最低限度的合規整改要求, 即包括合規章程與政策、 合規組織、 合規風險評估、 培訓與溝通、 審計與監測、 合規報告與補救措施, 并将涉罪企業特定的風險領域融入到這些基本的合規整改要求當中。比如,某一企業涉嫌資源環境類型的犯罪, 那麼該企業就應當在合規章程中設置相應的與資源環境合規方面的規範; 建設合規機構并對資源環境合規建設進行重點關照; 建設企業長效化的培訓與溝通機制, 并對涉及資源環境合規的末端部門進行專項性的合規培訓; 建設合規風險評估制度對于資源環境領域的業務進行着重評估, 等等。 第二種方式将企業合規整改的标準分為形式上的标準和實質性的标準, 實質性的标準是企業形成了合規的企業文化, 形式合規要素隻是實質合規要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然而,企業合規文化的形成不僅僅是需要在基礎性合規要件的條件下建設一兩項專項合規, 而是需要一種基本全方位無死角的企業合規建設。 因此, 在此種合規标準要求下, 企業的合規整改方式體現為一種較為嚴格的方式, 即真正意義上的整體性合規。總的來說, 第一種合規整改方式選擇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強、合規整改容易形成固定方式的 特點,但是其靈活性較差。現實中企業的情況多種多樣,如果對企業合規整改方式沒有一定的區分, 設置一種較為單一的合規整改方式, 可能會使其合規整改效果不佳。 比如, 對于一個基本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指揮與統籌進行管理的企業且該企業所涉嫌的犯罪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關系, 而是企業的員工利用風險鑽空子, 那麼, 在對原有公司經營模式的路徑依賴的條件下, 企業選擇針對具體的問題糾錯性的合規整改方式, 就比建設專項的制度性合規整改方式更為經濟, 也與公司原有的經營管理模式更為契合。 而第二種合規整改方式基于其企業合規文化的實質性要件的要求, 企業基本需要建設整體性的合規體系才能達到要求。 此種合規整改方式的要求較高, 在當下的合規整改實踐中的适應性可能不強。另外,要對一個企業的組織文化正确判斷,往往不能隻通過一兩次的博弈, 即便是通過有論者所提到的飛行調查、 訪談等方式進行判斷, 也需要通過多次的博弈才能達成。 因此,限于合規整改期限的限制,第二種基于企業合規文化判斷的合規整改方式在當下的改革實踐中可能隻适用于極少部分的企業。為了能夠使不同約束條件下的企業可以選擇靈活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規整改方式, 有必要提供分層級的企業合規整改思路。在當前的改革實踐中,企業合規兩種比較現實的合規整改方式可以分為糾錯性合規與專項性合規。 糾錯性整改的合規方式工作量較小、 合規程序較為輕便、 企業所付出的合規成本較低, 企業隻需要對現有管理體系的漏洞進行針對性的修補或提出便于解決問題的政策,使其在合規的軌道上運行。 而專項性合規的整改方式工作量較大、合規程序較為複雜,企業所付出的合規成本較高, 企業需要在率先建設基礎性合規的條件下,對企業涉罪的風險領域進行專項性合規,将相關領域的專項合規融入到基礎性 合規的框架之中 。這兩種合規整改方式各有其優勢: 首先, 糾錯性合規整改方式的優勢在于通過良好的漏洞填補措施以及管理政策, 企業可以在短時間内回歸合規的運行軌道。其次,專項性合規整改的優勢在于有助于在企業中建設制度性的合規結構, 從而提高企業面對将來可能産生的合規風險的韌性, 同時該種合規整改的方式便于在實踐當中形成規範化的操作流程從而為企業合規整改提供制度化的模闆。另外,整體性合規方式, 即對企業的治理結構作出根本性改變,對企業每一領域進行刑事合規建設甚至對行政合規領域、道德合規領域、行業準則合規領域以及國際準則合規領域都進行合規建設從而形成企業整體的合規文化, 這種合規方式并不是不能作為企業合規整改的備選項, 一些企業仍然有條件采取整體性的合規整改方式,但是整體性合規整改方式在當下合規建設改革中缺乏适應性。 一方面, 在企業刑事合規整改當中采取整體性的合規方式不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企業合規整改的職能定位在于合規考察期限内對企業的重大風險領域進行整改,使企業在合規的軌道上進行經營 管理。 另一方面, 檢察機關是企業合規整改的主導機關, 檢察主導已經成為推進企業合規前進發展的鮮明特色。企業合規整改達标的最終效果需要由檢察機關主導的合規審查小組進行判斷。限于檢察機關的職能與對刑事合規以外的其他層次的合規建設的标準和效果考察的不熟悉, 對涉罪企業進行包含其他合規領域的整體性合規建設并不現實。出于資源配置和效率的考量以及檢察機關能力圈範圍的限制,整體性合規的方式一般不在企業合規整改中适用,而是在企業自主合規即企業的事前合規中适用。因此,目前企業合規整改方式主要從 糾錯性合規與專項性合規之間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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