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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0 16:19:13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對于拐賣婦女案件,越早發現,越早報案,越能得到及時處理。建議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居委會和村委會幹部等,發現有婦女被拐賣或者涉嫌拐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如果知情不報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潘越提交了一份《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發聲。

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對拐賣婦女知情不報者追責)1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潘越。受訪者供圖

“從當前實踐來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被拐賣婦女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她們或遭受暴力或受到威脅恐吓,依靠自身報案解救自己幾乎是不現實的。”潘越認為,舉報違法犯罪是公民社會責任的體現,也是我國法律制度一以貫之的法律精神。她說:“一些村(居)委會幹部發現拐賣案件後應當及時報警;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可能涉嫌拐賣案件的,應及時報案;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診治過程中,發現婦女及未成年人一些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賣的,需及時報案。”

作為全面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訂草案,并于去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目前正在開展二審相關工作。

潘越認為,應該抓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這個時間節點,把國家關于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完善預防、打擊、救助一體化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更充分地體現在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章節條款中。

除了建議在草案修改中增設強制報告制度之外,潘越還認為應該強化失職問責制度,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阻撓解救、存在包庇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予以處罰。

同時,潘越建議修訂草案參照工會法公益訴訟等規定,增加婦聯組織在維權中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賦予婦聯組織針對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等内容。(人民日報客戶端福建頻道 林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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