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

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8 07:46:57

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制作筆錄時,除常規要求外,還要做到“三必”和“四不”:,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制作筆錄時應注意的問題)1

自制筆錄的基本要求

制作筆錄時,除常規要求外,還要做到“三必”和“四不”:

一、“三必”

(一)要求問明的内容必問

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号碼,是否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家庭主要成員、工作單位、文化程度、民族、身體狀況等情況。違法嫌疑人為外國人的,首次詢問時還應當問明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及号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入境事由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在華關系人等情況。

(二)要求注明的情況必注

根據《程序規定》的規定:

1、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2、對于投案自首或者群衆扭送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查證,并在詢問筆錄中記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和離開時間。

3、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在詢問查證的間隙期間,可以将違法嫌疑人送入候問室,并按照候問室的管理規定執行。

4、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将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确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實際操作中,如果到場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親屬,筆錄中可以直接問“坐在你旁邊的人是誰”,然後由其回答說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到場的是其他人員,應當在問話中直接告知“因你是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應當通知你的監護人到場,但現在無法通知到他們。為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我們通知了你的XX(或者其他代表)到場”。詢問結束後,如果對詢問過程和筆錄内容無異議,由到場人在筆錄上注明“詢問時,我一直在場,筆錄我已閱讀過,本人無異議”。

5、詢問聾啞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

6、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确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三)不容忽略的内容必記

1、容易忘記告知違法嫌疑人的權利。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僞證或者隐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2、違法嫌疑人虛假供述的内容容易被忽略,不記入筆錄。例如,有份筆錄中問到“這是第幾次訊問你”,答“第四次”,但卷内隻有兩份筆錄。原來,是民警認為嫌疑人有兩次供述不真實,沒有制作筆錄。《程序規定》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聽取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這種不如實記錄的做法顯然違反了規定。3、對違法嫌疑人有利的話不記錄。民警制作筆錄時,應當如實記錄被問話人的回答内容,不管是對違法嫌疑人有利還是不利的話,都要記入筆錄。4、對被毆打過的群衆扭送對象,詢問時不記錄傷情情況。如果不及時查明被打傷情況,事後若有人指控該傷為刑訊逼供所緻,則會讓我們陷入被動。接收群衆扭送對象時,應當首先查問其是否受到了毆打,如果傷情嚴重,應立即送醫處臵;如果傷情不影響詢問,應當詳細問明被打情況及具體傷情。詢問結束後,仍需密切關注其身體狀況,防止發生意外。

二、“四不”

(一)内容不能自相矛盾

詢問時,既要如實記錄問話和回答内容,又要仔細留意與其他證據間的異同,對發現的疑點,要當場問清,以免事後再來詢問核對。

(二)問話不能看似誘供

記錄時,對具體違法情節的描述,應出現在違法嫌疑人的回答裡,而不是民警的問話中。以前,常見到将此颠倒的筆錄,如某起搶奪案件詢問筆錄,問“你是不是搶了一個穿皮大衣的女孩?”“你是不是搶走了她一部三星黑色手機?”看到這樣的筆錄,很難讓人不聯想到逼供、誘供。

(三)表述不能模糊不清

有些筆錄,對案件的關鍵情節采用概括性文字模糊描述,如放在卧室床頭櫃抽屜裡的錢被盜,關于錢的存放地隻說“放在家裡”;結夥鬥毆案中,關于同夥責任情節隻說“我們一哄而上去打他,都動了手”等等。要客觀地反映違法事實全貌,制作筆錄時還是要力求内容全面、情節細緻、責任明确。

(四)銜接不能太過脫節。

《程序規定》規定,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實踐中,許多辦案部門為了固定證據或者自證清白,對詢問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但少數案件在當庭質證時出現了筆錄内容與錄音、錄像不符的問題。比較共性的問題是筆錄内容高度概括,篇幅簡短,沒有按違法嫌疑人講述的順序、原意記錄,有的甚至與原意不符。現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區都裝有音頻視頻設備,将來呈現在法庭上的錄音、錄像證據材料會更多,辦案民警制作筆錄時應盡量如實記錄,防止與錄音、錄像脫節。

來源:法度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