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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糾紛舉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0:13:32

版權糾紛舉證(衆樂樂娛樂法日曆)1

版權糾紛舉證(衆樂樂娛樂法日曆)2

在知識經濟發展洪流中,微信公衆号作為獲取咨詢的快捷方式,已成為傳播信息的重要平台。内容創作欣欣向榮,但與此同時侵權事件也頻頻發生。如何在保護原創作品基礎上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如何在避免侵權前提下實現公衆号的有效運營?這些已成為擺在衆人面前的重要的現實性問題。

一、侵權認定的前提

自微信公衆平台2012年8月23日正式上線以來,數以百萬的使用者可以在微信公衆号上申請應用賬号。根據申請主體的功能等的不同,可分為訂閱号和服務号,其中服務号僅可由企業進行申請。現微信公衆号已成為企業産品或服務宣傳推廣的重要窗口,蘊藏着無限商機的同時也随之引發肆意抄襲傳播泛濫的現象。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是作品,而是否具有獨創性是作品的構成要件之一,其就将官方文件、單純的新聞報道、事實消息等排除在外。因此,判斷微信公衆号擅自轉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是要判斷公共賬号上發布的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單純新聞報道、事實消息不被認為具有獨創性,但如果對其進行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加工、分析或評論等,随意轉載依然可能引發著作權糾紛。

二、常見侵權類型

(一)擅自使用他人文字作品

主要包括:第一,未标明作品來源就直接全部或部分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且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制度[1];第二,标明作品來源但未經許可轉載他人作品。可能會有人認為:既然作者在作品中未明确标注“禁止轉載”字樣,轉載也标明了原作品來源等信息的,不會構成侵權。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保護作品的範圍包括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是保護作品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給不特定公衆的傳播權益。因此,即使轉載他人文字作品标明了作品來源,也需要經過原作者的許可;第三,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比如常見的介入“抄襲”和“原創”間的“洗稿”行為。但此種情形,判斷是否構成侵犯的關鍵則在于判斷是否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擅自使用他人圖片作品

包括未經許可使用圖片創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前者較容易被理解,而如果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繪制的諸如“葛優躺”等真人表情包的,不僅可能侵犯著作權;含有”侮辱或惡意醜化”意味的,還可能涉及對表情包所指真實人物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

(三)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

微信公衆号為了增強吸引力往往會選取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但未經許可添加他人音樂作品或經翻唱後上傳至微信公衆号的行為,都會涉及對歌曲作品的著作權的侵犯。前者侵犯了原音樂作品的傳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屬無疑,後者如果是上傳他人翻唱音樂,也可能構成對改編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四)将他人文字作品轉化為音頻上傳

未經許可将他人已發表的文章或書籍轉化為音頻後發表在微信公衆号中,雖然客觀上改變了作品的呈現方式,為此行為人也有時間和精力上的付出,但同樣屬于向不特定公衆傳播作品的行為。未征得許可的,依然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并且,如果向公衆提供的音頻并非自己錄制的,還可能侵犯錄音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區分微信私人賬号轉發與微信公衆号轉載

個人微信用戶對其認可的推文,會“分享給好友”或“轉發到朋友圈”,此時的分享行為使得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這種傳播行為是否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沒有固定的結論。但大多數人比較認可的是不會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此種轉發行為的傳播範圍有限,另一方面轉發的目的也多基于交流欣賞。隻要不是原著作權人明确聲明禁止轉載的,也更符合著作權人傳播的意願。同時,由于“分享”行為并不能對作品内容進行修改,因此,也不會侵犯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微信平台管理者的責任問題

微信是騰訊公司的産品。騰訊公司作為提供微信公衆号服務的企業,受“通知——必要措施”原則的保護。其在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相應注意義務之後,可以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騰訊公司作為從中直接獲益的服務提供者依然需要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責,比如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抄襲亂象、出台相應管理規則以規範轉載行為等。

五、結語

由此可見,微信公衆号的運營絕不能靠“拿來主義”,稍有不慎就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想要擴寬公衆号的曝光度,長久之計在于創作出優質的原創推文内容吸引穩定的粉絲群體,通過合法手段确保公衆号的長久生命力。

【參考文獻】

[1]《著作權法》第24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内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将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内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适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以上文章由衆樂樂娛樂法供稿。

【衆樂樂娛樂法】是由北京君衆律師事務所孵化,并彙集了一批知識産權、侵權、金融、勞動法等領域的資深專家合力打造的專注于文化娛樂産業的法律服務平台。衆樂樂娛樂法立足于文化娛樂産業,深耕于法律,懂娛樂,更懂法,攜手中國文化娛樂産業,笃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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