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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三包法律法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9 16:08:19

質量三包法律法規?●汽車三包意見稿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貨,顯然将消費者退貨的門檻設置得太高,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質量三包法律法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質量三包法律法規(三包規定不應成廠家商家推卸責任擋箭牌)1

質量三包法律法規

●汽車三包意見稿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貨,顯然将消費者退貨的門檻設置得太高。

●立法就是要使消費者感覺到自己的權益保障方便、快捷、有效,不能設置很高的門檻。三包規定不應該成為經營者和生産者承擔責任的阻礙和“擋箭牌”,而應該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堤壩。

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已漸漸平息,但其背後暴露出我國汽車三包規定的瑕疵,引起相關政府部門及法律界的關注。

在近日舉辦的第二屆3·15汽車消費論壇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期公布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意見稿》)受到廣泛關注。與會專家認為,《汽車三包意見稿》仍存在汽車退換門檻過高、部分條款違反上位法、削弱了消費者權利等諸多“硬傷”。

第二屆3·15汽車消費論壇由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以下簡稱消法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

免費退車門檻過高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車消費者認為《汽車三包》并不好用,退換的門檻過高,甚至淪為汽車經銷商利用的工具。”車質網高級副總裁張炤虎說。

張炤虎的觀點來自他所在的車質網分析數據。據了解,車質網是一家規模很大的汽車投訴平台,自其成立以來的9年間,累計收到真實投訴30萬宗,并梳理出210萬個故障點。“現在‘三包’中免費退換隻占很少的一部分,實際上絕大部分的瑕疵缺陷都被排除在這個範圍之外。”張炤虎說。

張炤虎認為,根據《汽車三包》第20條規定,汽車免費退換的條件是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汽車三包意見稿》添加了電動車“動力蓄電池起火”,免費退換的範圍由4項增加到5項。“這5項都是很嚴重的安全性能問題,一旦發現,可能已經出了事故,對消費者來說已經不是退換的問題了,必将伴随賠償或補償的訴求。”

“《汽車三包意見稿》第20條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貨。顯然,将消費者退貨的門檻設置得太高了。”消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扈紀華說。

此外,“對車内有毒物質污染問題,《汽車三包意見稿》也未涉及”。張炤虎認為,車内空間狹小,消費者受污染危害更大。應當仿照《住宅建築室裝修的污染控制技術标準》,盡快制定一個控制車内污染的綠色标準,以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缺少安全保障條款

“現在我國汽車保有量是3.25億輛,其中私家車1.97億輛。汽車消費在中國是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而現在的汽車市場是名目多、收費多、陷阱多。”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直言不諱地說,汽車消費從廣告、選車、簽合同,到維修、裝飾,是“一條龍的陷阱”。例如,消費者選車合同是格式合同,消費者往往不知道保險有多少項但又必須選,而對于車檢、驗收、裝飾、配飾等增加項,消費者也沒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針對《汽車三包意見稿》,李偉民特别指出,其忽視了汽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沒有安全保障的規定。建議在三包規定中加入安全保障條款,明确家用汽車的生産者和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家用汽車及其汽車産品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汽車三包意見稿》中也有問題,比如第五章叫‘三包責任’,但是後面并沒有解釋什麼叫‘三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規定“三包”,如果使用“三包”這個詞要有一個解釋。此外,《汽車三包意見稿》的名稱順序也有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說的“三包責任”是指退貨、更換、修理,“而《汽車三包意見稿》卻違反了上位法,把修理、更換放在前面,退貨放在後面,這就涉及到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是有條件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首先選擇退貨,其次是更換,最後是修理”。

“現在我們的關鍵任務是找出問題的症結,把廠家和商家的責任厘清。”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說,現行《汽車三包》施行也有近6年了,效果究竟怎麼樣,老百姓、商家、廠家對其是否滿意,還是需要通過執法檢查來了解情況。《汽車三包》修改後,一定要“上一個層級,抓住汽車消費市場的模式,即生産服務銷售,銷售服務消費者”。

在他看來,這一問題若不解決,就會出現類似西安奔馳女哭訴事件。“現在很多問題都出在廠家。消費者面對的是商家,商家又面臨廠家,三方扯皮。相關規定一定要把這個‘牛鼻子’抓住,否則即使制定一個新規定,在其實施過程中也會大打折扣。”

明确立法指導思想

扈紀華認為,修改《汽車三包》,要明确立法指導思想與目的。實際上,三包規定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對消費者負責,這是一個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此外,還有維護市場銷售秩序,促進家用汽車領域的健康發展,提高汽車質量等。從維護消費者這一角度出發,立法就是要使消費者感覺到自己的權益保障方便、快捷、有效,不能設置很高的門檻。三包規定不應該成為經營者和生産者承擔責任的阻礙和“擋箭牌”,而應該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堤壩。

曾專門負責審理交通包括汽車産品質量案的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王範武補充說,從《汽車三包》近6年的實施效果來看不盡如人意,汽車消費市場店大欺客的現象仍然突出,各種奇葩的維權現象屢見不鮮。汽車經銷商利用消費者不具備專業知識,采用隐瞞、誘導和欺詐手段銷售、維修汽車,出現問題以後又采取各種手段長期拖延和拒絕問題的解決,其中的原因當然有汽車銷售商逐利的原因,但也有主管機關和監管機關的問題,更不可回避的是本應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汽車三包》出了問題。當汽車銷售發生了争議以後,《汽車三包》成了汽車經銷商的“擋箭牌”,市場監管部門也不好監管,導緻一些矛盾激化。西安奔馳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汽車三包意見稿》很多條款的規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合同法不一緻,也與其立法指導思想不一緻,有過度保護經銷商利益之嫌。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原副秘書長武高漢直言,汽車三包規定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措施,而不是各個相關法律的配套措施。因此,要明确汽車三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汽車三包》目前是向經營者傾斜。“在實踐過程中不管是執法部門也好,還是經營者也好,出了事就拿三包對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絕對是個誤區。”

規章效力位階較低

“《汽車三包》還有一個先天不足的問題,就是文件的效力層級很低,隻是一個部門的管理規章,三包政策内容亟待修改,應制定新的效力更高的規範。”王範武說,報廢汽車回收都有國務院一級的法規,但《汽車三包》卻沒能升級為同等級别同等效力的法規。

“這次西安奔馳事件給我們提出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就是《汽車三包》的适用條件。首先要明确的是家用汽車也是消費類産品,涉及到消費類産品銷售産生的争議,應首先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車三包》。作為一個部門的管理規定,《汽車三包》不能與法律相悖,如果和上位法不一緻的話,對消費者不具有任何的約束力。”王範武說。

适用三包還應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在交付給消費者的汽車必須是無瑕疵、無缺陷的。在王範武看來,《汽車三包》剝奪了消費者在正當使用汽車時發生質量缺陷後無條件整車退換的權利。

王範武建議,在三包政策修改時,必須規定在新車交付後有一個相對合理長的時間,期限内出現非消費者使用不當導緻的質量問題,應該整車退換,否則就是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另外,汽車銷售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網絡,對汽車銷售維修全過程、全環節進行監管,消費者可以不受銷售商的約束,查閱、複制和本車銷售維修有關的所有電子文檔。同時還應規定經銷商不及時錄入的法律責任。(記者 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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