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洩密者的責任人?核心閱讀□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嚴查洩密者的責任人?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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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司法部近日公布《關于強化行政許可過程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多位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指導意見》明确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保密管理要求和責任,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提出的“嚴格控制知悉範圍”頗為引人關注。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許可機關對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範圍内,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原則上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觸和知悉有關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保密義務和責任,洩露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有關規定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強化保護勢在必行
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是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事關其核心競争力,對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競争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強化保密管理,對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競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和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不利于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也不利于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說,近年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明顯加大。反不正當競争法繼2017年修改之後,2019年再次修改;有關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已公開征求意見,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法第219條的修改也在進行中;國務院有關兩法銜接的規定中也對于知識産權犯罪案件的移送與立案偵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強化行政許可程序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保護,勢在必行。”
董炳和還提及,在TRIPS協定中,關于行政審批程序中未披露測試信息的保護,就有明确規定(TRIPS協定第39條),其義務主體就是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盡管我國并沒有發生因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渎職而導緻的重大失密事件,但創新發展及公開競争都要求我國不斷完善行政許可程序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保護。
“加強在行政許可環節上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也展示出我國認真履行相關協議的最大誠意。”董炳和說。
嚴防信息共享洩密
《指導意見》要求準确界定保密範圍,具體要求有二:一是依法确定商業秘密。行政許可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按照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法規界定的商業秘密要予以明示,對需要保密的商務信息也要予以标明。對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知、不具有商業價值、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商業信息,不得作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二是盡量縮減申請材料。行政許可機關要按照依法确有必要的原則确定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範圍,避免要求提交無關材料,切實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如何将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實處?《指導意見》提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許可機關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管理制度,明确在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異議處理、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
通過互聯網等網絡在線提交和審批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申請材料的,要采取符合國家要求的技術安全防護措施。對集中辦理、存放、保管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載體的場所,行政許可機關要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并對工作人員的出入加以嚴格限制,确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載體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管理。
《指導意見》還要求加強涉密檔案管理。行政許可機關要建立健全涉密檔案管理制度,對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紙質材料,要在歸檔卷宗封面作出标識;對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電子信息要在文檔中作出标識,并作加密處理。歸檔後,确因工作需要借閱、複制、摘抄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歸檔材料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并作出具體記錄,不得私自借閱、複制、摘抄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檔案材料。需要攜帶含有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檔案材料外出的,要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指導意見》強調嚴防信息共享洩密。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信息的,要對其中包含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進行脫密處理,防止在信息共享過程中洩露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無法作脫密處理的,要明确告知共享機關加強保密管理,承擔相應保密義務和責任。
《指導意見》提出強化保密義務。行政許可機關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任何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不得以轉讓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間接要求權利人轉讓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不得向與權利人有競争關系或者與調查、監管結果有經濟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專家或顧問披露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操作規程仍需細化
在董炳和看來,《指導意見》确定的思路和目标是基本可行的,但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行政許可中主管機關的職責不是主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而是盡量通過制度機制和技術手段防止失密洩密。因此,對于相對人要求保護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既不應當讓主管機關承擔審查之責,也不應當要求相對人承擔證明義務。
二是行政許可中的商業秘密保護,關鍵在于如何在保密與信息公開之間建立起适當的平衡。過度強調保密會損害公衆的知情權和對政府的監督權,這種知情權和監督權事關公共利益,應優于相對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私權利益。
董炳和補充道,相對人提交的信息保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目前可能缺的是操作規程;同時還需要考慮信息公開中如何脫密、保密或豁免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認為,有必要明确“保密商務信息”的概念。在2020年1月15日中美雙方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中,就有“保密商務信息”的說法,但到底什麼是“保密商務信息”,在我國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界定。如果這一問題不能明确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将會出現很難操作的問題。
叢立先同時指出,《指導意見》的規定還是比較偏原則化的,不夠細緻,例如,結合行政許可的程序,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從提交到審核到采取措施到使用再到事後追責的規定,“看起來都比較泛泛,應該更細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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