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可以随意解除勞動合同?來源:中工網案情介紹,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員工可以随意解除勞動合同?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來源:中工網
案情介紹
我于2013年9月2日入職公司,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安裝成本審核專員,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依法享受五險一金待遇。2020年4月15日,公司以我在工作期間的工作表現未能滿足公司要求為由,與我終止勞動關系,并向我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稱我的2019全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考核結果均不合格,公司認為我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部門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但公司未向我出示任何證明我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請問律師,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讀者程女士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4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公司主張您無法勝任工作,并且經部門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并且以此為理由解除了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則公司應就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對于您2019年全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績效考核結果,公司應當提交證據證實其考評依據、考評的相關程序、考評依據的客觀事實。公司還應提交證據證實其作出上述考核結果後對您進行了崗位培訓,如若不能提交相應證據,公司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之規定,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能提供您參加部門培訓的證據,并以此作為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除與您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向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于賠償金的計算标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及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姚丹供稿)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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