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一網友在後台私信我,他的父親之前因為經營工廠虧損了幾百萬,現在債主找到他,拿着欠條叫他還他父親的債。他父親現在已經聯系不上了,另外他父母名下的房子早就已經變賣償還了債務。他詢問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義務償還他父親的債呢?
其實,我之前經常接到類似這種詢問,比如丈夫在外借的錢妻子是否有必要償還,兒子在外面借的錢做父母的是否有必要幫忙償還等等,每個人的情況都有點不一樣,但其實反應的法律本質是一樣的,因此有必要對不需要償還的債務進行總結,歡迎大家評論區留下你們的觀點。
一、父母債,子女不用還(子女債,父母不用還)
中國有句古話,父債子償,意思就是父親欠下的債務,兒子也得負責償還。這也造成了很多人在索取債務時,也會找其兒女進行催債。但是父債子償畢竟是封建社會的法制觀念,在現代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們每個個體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按照我們的民法典,如果子女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産,那他們就沒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就算繼承了遺産,也隻能在遺産總額為限償還債務。比如:父親欠債200萬,兒子繼承了100萬的遺産,則兒子隻需要承擔100萬的債務。超過的這部分債主是不能向兒子主張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丈夫債,妻子不用還(妻子債,丈夫不用還)
注意,這裡特指是丈夫和妻子的個人債務,配偶是不需要承擔的。要知道,根據我們的民法典,夫妻二人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僅限個人承擔的,債主是無權找其配偶要求承擔債務的。
而要區分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就得看是否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事後追認以及這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體分辨方法可以看我8月7日發表的共同債務專題文章,在此不贅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D資、P資不用還
法律對借貸行為要求較高,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如果明知借款人被用于D博、吸D、詐騙等非法活動,将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但還是放貸,法律則不會保護放貸人。這種情況下,D資、P資是不用償還的。注意這裡強調的是“明知”,當然,如果隐瞞借錢的用途,出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算借錢人借到錢用于違法行為,也是一樣要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其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四、高利貸不用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8條,民間借貸領域,借款利息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14.6%,屬于高利貸(2022年9月一年期LPR為3.65%)。高利貸的本金、年利率14.6%以内的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屬于違法且不受法律保護,即如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借款人,毫無疑問本金和14.6%以内的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至于借款人已經支付的超出14.6%的利息部分将折抵為本金。(銀行收的滞納金不屬于民間借貸領域,大家别問了,他不違法o(╯□╰)o)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2020年8月20日開始啟用,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适用之前的規定,具體要依簽訂借條時間來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
五、過了3年訴訟時效的債務不用還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訴訟權利的時效是3年,如果過了3年您都沒有去訴訟,那您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将不予保護,當然你要是自己願意償還了除外。具體可以看我8月17日發表的文章,裡面介紹得比較詳細,在此不贅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5種類型不用償還的債務,我是袁Sir,每日堅持碼字,隻為分享我的法律知識,大家如有其他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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