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很少,難度比改判還難。隻有這2種情況,才能發回重審:
1、一審對事實沒弄清
事實模糊、事實缺乏、事實有歧義、事實矛盾等都屬于事實不清,二審認為一審連事實沒搞清楚就裁判了(至少是認為基礎事實就沒弄清,影響了裁判案件),應發回重新審理。因為正确的裁判,肯定要建立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事實不清,裁判容易出問題。但是這個地方也要注意,即二審認為什麼才是事實不清,每個二審法院不一定完全一樣。
2、一審程序就錯了
程序一錯,那後來的程序就都錯了,因為開始的基礎就有問題,即一步錯,步步錯。程序錯誤包括審理前的錯誤(比如沒送達到被告起訴狀)、審理中的錯誤(比如不讓一方質證)。
對于程序,現在更完善,出錯的概率不大。事實不清也不多,因為一審審得最全、最細。而這2點,也是發回重審的數量少的原因。
(我是夏啟航律師,如有法律問題,請私信我詢問,我會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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