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陽楊洋,從2003年生完孩子那一年開始從事HR管理工作,至今已經有19個年頭了,我認真總結了這19年來積累豐富的HR管理和家風家教、青春期教育的經驗,每周無私的分享給HR 新手和對人力資源管理和社保問題感興趣的朋友,以及家有兒女初長成的年輕媽媽,希望給大家帶來啟發,少走彎路,少摔跟頭。關注陽楊洋,讓您更優秀!
勞動合同到期後忘記續簽,員工仍在崗繼續工作,有哪些後果?HR該如何實施補救措施呢?
好多HR忙于日常瑣碎的事物 可能會有出現忘記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 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享有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勞動關系終止權。即當一方期望在“真空時段”終止勞動關系時(對員工來說就是不想幹了,對企業來說就是不想用你了),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即可。企業可以随時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員工亦可随時書面通知企業終止。
注意:此處的用詞是“終止”而非“解除”,适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因此員工無需提前三十日提交辭職報告,企業也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預告通知員工。但在實操時HR可以稍許提前5-10日以書面通知。
當任何一方的書面通知送達對方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離職交接工作和工資結算工作,應當立即啟動。随後,雙方用工關系徹底終結。
如企業在原勞動合同到期滿一個月後仍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且該員工仍在企業繼續工作的,便會觸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成就條件。
上述情形一:除企業提供的新合同條件和待遇低于原合同外,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原由是因員工因素導緻的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給 新手HR 的 忠告:
千萬不要遺忘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日,可以通過軟件設置“到期日”提醒。雖然可以任意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會存在員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員工在“真空期”出現患病負傷等情形導緻任意終止權受到限制的情況。如果是企業提出的終止還要賠償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數目可不小呀!這時HR應将工作重點放置在補簽勞動合同上,不要輕易讓員工離職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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