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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資産淨值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7 00:12:10

資管新規資産淨值化?資管新規靴子落地,監管層面對于打破資管産品剛性兌付的管理有松又有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資管新規資産淨值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資管新規資産淨值化(攤餘成本法可用于非标資産)1

資管新規資産淨值化

資管新規靴子落地,監管層面對于打破資管産品剛性兌付的管理有松又有緊。

4月27日晚間,經國務院同意,《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意見》對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淨值化管理、懲處措施等都進行了細化明确。

“整體來看,這次和征求意見稿相比還是盡量考慮了實際情況,比如對于非标定義的明确,部分封閉式産品可用攤餘成本法,鼓勵采用市值法,但未禁止其他類型産品采用攤餘成本法等,但是決心還是不變的,非标可以作為理财的基礎資産,但是不得期限錯配。”一位分析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如此表示。

對淨值化管理進行多項補充,攤餘成本法認定條件較為模糊

相比征求意見稿,《意見》對淨值化管理規定進行了多項補充,其中便包括打破剛兌過程中的産品估值問題。

首先,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還需由托管機構進行核算并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确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并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在估值方法上,《意見》有所讓步,并未一刀切要求所有資管産品使用市值法計價。對于符合條件的資管産品,《意見》允許其以攤餘成本進行計量。攤餘成本法,則是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内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一般用于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報價的資産估值。

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認為,之所以會做這種讓步,一方面是因為在缺乏活躍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創造出一種能夠切實反映信用風險變化的估值方法難度太大,另一方面是當滿足封閉式、非期限錯配、非資金池運作的條件下,事實上也就将流動性風險掃除了,攤餘成本法和市值法并無區别。

《意見》顯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産以攤餘成本計量:一是産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産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産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産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前述分析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指出,按照《意見》規定,像非标這樣的産品是可以利用攤餘成本法的,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比如像貨币市場基金這種國際上都用攤餘成本法來計量的産品,基本上都是做成開放式的,不可能做成封閉式的貨基,然而其沒有明确的時間期限,又有市場估值,這就意味着貨基未來或許不能用攤餘成本法了。

一位城商行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此前一直在等待細則,行内沒有太多的動作和明确的策略,唯一在做的就是啟動開發系統,适應理财的淨值化管理。但明确了攤餘成本法的使用條件此條超出預期,此舉将導緻各類資管機構不能新增設立開放式貨币類産品,現有貨币基金産品稀釋性增強,但未來集合産品是否能繼續存續還需進一步明确。

中金固收團隊認為,《意見》對可以使用攤餘成本的情況做出了規定,但僅“封閉式産品”可以使用攤餘成本計量,實際範圍仍較窄。尤其是貨币基金不包括在内,攤餘成本法的認定條件較為模糊,都需要後續細則加以确認。

除此之外,《意見》還采用了偏離度的設置以防控風險。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研究員栾稀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意見》中的偏離度其實與貨币基金中的概念一樣,一般而言,貨币基金都采取攤餘成本法作為基本的計價方法,但機構内部都會對産品有個“影子價格”,以此對基金資産淨值進行重估,兩個價格間會有一定的差距,即偏離度。

《意見》規定,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産品數超過所發行産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産的資産管理産品。

對剛性兌付機構的懲處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化

一旦發生剛性兌付,相關機構将受到懲處。《意見》明确,剛性兌付行為或為監管套利,或為違規經營,均需要進行規範或修正,并有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進行處罰。

具體而言,在剛性兌付的認定方面,《意見》共列出了四點情形:

(一)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确定淨值原則,對産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産管理産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産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産管理産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産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意見》的表述總體沒變,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産管理産品進行監管套利,隻不過将“适當處罰”修改為“行政處罰”。而在對于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意見》則認定其為違規經營并點明了其監管主體包括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央行。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删去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未予糾正和罰款的情況以及具體罰款标準的制定标準。

2017年11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且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并追繳罰款,具體标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标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中金固收團隊認為,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意見》對剛性兌付機構的懲處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化。征求意見稿為“加強懲處”,而最終版本為“進行懲處“。對非銀機構的懲處表述模糊化,前者提到罰款并要求制定具體罰款标準,而後者隻提到“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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