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條?一[左上].返還财産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的對方财産,應當返還給對方當事人(注意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财産返還的後果隻考慮公平性,而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在作出法律行為時有無過錯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左上].返還财産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的對方财産,應當返還給對方當事人。(注意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财産返還的後果隻考慮公平性,而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在作出法律行為時有無過錯問題。)
(1)雙務法律行為無效後的标的物與價金的相互返還。
一,标的物與價金的相互返還,為對待給付,同時返還,可以同時使用履行抗辯權。二,标的物與價款的相互返還,不計标的物的使用費,同時也不計價款的利息。也就是使用費與對方的利息相互抵消。
三,在标的物價值增長或者貶值的情況下,其增長或貶值産生的收益或者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或者分擔。
四,在标的物滅失,轉售等無法返還對方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主張返還原物,而應該且隻能主張折價補償。
二[左上]賠償損失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造成财産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項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左上]賠償損失與返還财産的關系是返還财産後,無過錯方如果仍然不能彌補自己損失的,可以再向對方主張賠償。
三,收繳财産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受損的集體、第三人。
[比心]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索賠的數額不應該超過合同有效且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數額,這是一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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