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通過調解解決勞動争議,處理程序相對便捷,可以不傷和氣,及時維護勞動權利那麼,發生勞動争議後,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申請調解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通過調解解決勞動争議,處理程序相對便捷,可以不傷和氣,及時維護勞動權利。那麼,發生勞動争議後,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申請調解呢?
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争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調解,書面方式和口頭方式申請均可。既然口頭申請時,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争議事項、理由和時間”,那麼書面申請時,申請書也應當載明前述引号中的内容。
該條未規定申請調解應提供相應的證據,相比于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及提起訴訟而言,申請調解相對簡易一些。但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為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調解方案,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
除上述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外,其他法律法規對申請調解的方式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主要為以下方面:
1.向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
根據《企業勞動争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内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于勞動争議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受理。對不屬于勞動争議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2.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方式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一方明确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适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可根據相關告知決定是否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3.根據勞動争議仲裁機構的指引申請調解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争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第七十條規定:“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争議仲裁機構可以在立案前、立案後開庭前建議和引導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立案或及時開庭審理。當事人可根據仲裁機構的建議,決定是否先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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