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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退保注意事項和細節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4 06:21:34

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錦 

保險退保注意事項和細節(投保繳費80萬退保隻拿回21萬)1

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投保人吳女士在A保險公司投保分紅型人壽保險,交保費80萬元後要求退保,最終給自己造成一筆不小的損失。審理此案的法官提示投保人:要謹慎并理性選擇保險産品。  

2014年8月,吳女士在A保險公司投保某分紅型人壽保險,交費期限15年,每年交保費20萬元。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吳女士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A保險公司電子投保申請确認書》《健康告知書》上簽字,确認已收到保險憑證,并了解相關保險權利與義務。  

合同履行4年後,吳女士找到保險公司要求退保。“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誤導性宣傳,讓我對這款保險理解錯誤。”吳女士表示,自己投保是為了入住保險公司承諾的養老社區,但她于2015年4月提出申請入住,直至2017年也未能入住,因此,吳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交的保費80萬元。  

A保險公司認為,其已規範履行保險義務,不同意退還保費。雙方協調未果,吳女士将A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間,吳女士先後4次交納保費合計80萬元。在保險期間,吳女士先後4次領取保險分紅合計19.66萬元,并憑保單辦理貸款。  

法院認為,涉案保險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吳女士作為投保人,在相關文書上簽字,确認其已閱讀保險投保提示書、保險條款,了解涉案保險産品,并知曉該保險産品所承保的責任範圍及其所享有的權益和應承擔的義務。因涉案保險産品的保障範圍内沒有約定入住養老社區的相關信息,且吳女士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入住養老社區是其購買保險産品的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故法院判決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吳女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投保涉案保險僅是獲得入住養老社區的優先資格,而非保險合同内容。吳女士收到《行權告知函》,知曉可通過和保險業務員聯系或撥打養老社區服務熱線兩種方式申請入住養老社區,有獲知入住養老社區相關情況的渠道。  

本案中,因解除涉案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未損害第三人權益,故應予支持。投保人雖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後僅按照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将因此産生保費損失。由于雙方均不接受調解,最後法院判決:解除涉案保險合同,A保險公司向吳女士退還合同效力終止時的保險單現金價值21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費者要以自身需求謹慎、理性選擇保險産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依約履行義務,以确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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