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20年了!
近親不能結婚,
應該人人都知道吧?
我國婚姻法也明确指出:
禁止直系血親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婚配
禁止近親結婚,
一方面是出于優生學的原則:
夫妻如果血緣太近,
容易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
遺傳給下一代;
另一方面是倫理上的要求,
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
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混亂。
近日,富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讓人詫異的是這對夫妻是表兄妹,而且兩人還生下了一子。最終,法院判定“兩人的婚姻無效”。
毫無懸念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效婚姻
普法課堂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産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基本案情
郎某母親與被告周某母親是親姊妹關系,即郎某與周某系親表兄妹。郎某和周某都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在得知雙方相戀後,其父母于2008年5月按照農村習俗為他們舉行了結婚儀式,次年4月12日生育兒子周某1。
婚後二人起早貪黑、同甘共苦在老家建蓋起價值195000元的房屋,後因各種家庭瑣事,兩人吵打不斷,感情也日漸淡漠,2017年春節後郎某便外出務工。
(圖片來源網絡)
至此兩人開始了分居生活,郎某從網上多方打聽咨詢,知道近親結婚違法,遂于2019年年尾到富源縣人民法院提起确認婚姻無效之訴。
在郎某、周某的婚姻關系上,法官并沒有太費周折。值得提醒的是:無效婚姻不同于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通俗地說,郎某、周某在法律上從來就沒有結過婚。
但是,在郎某、周某“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上,兩人出現了分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郎某、周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郎某表示,自己願意放棄共有财産的分割,婚生子歸周某撫養,共有财産用作撫養費。周某同意兒子由自己撫養,但郎某每月應給付撫養費800元,共同财産依法予以分割,不同意郎某以其享有的共同财産份額折抵撫養費。
審理裁判
富源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表兄妹關系,雙方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其二人結婚,屬于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原告要求宣告雙方之間婚姻關系無效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富源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郎某與被告周某婚姻無效。其子周某1由被告周某撫養,原告郎某享有的共有财産份額折抵為撫養費歸被告周某所有。
法條鍊接
(圖片來源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供稿:陳夢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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