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是什麼處罰?虎門鎮生态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白沙社區創興路發現了一家無證照濾芯清洗廠,現場沒有生産,但有兩名工作人員這家廠從事清洗機器濾芯,現場設有清洗工序及沉澱池、清洗機各2個,還堆放着大量濾芯、氫氧化鈉、樹脂桶、鹽酸等原料執法人員發現,工廠清洗工序産生的廢水經沉澱池沉澱後,由管道直接排放至廠内的下水道,再溢流出廠外的下水道中,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環境污染罪是什麼處罰?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虎門鎮生态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白沙社區創興路發現了一家無證照濾芯清洗廠,現場沒有生産,但有兩名工作人員。這家廠從事清洗機器濾芯,現場設有清洗工序及沉澱池、清洗機各2個,還堆放着大量濾芯、氫氧化鈉、樹脂桶、鹽酸等原料。執法人員發現,工廠清洗工序産生的廢水經沉澱池沉澱後,由管道直接排放至廠内的下水道,再溢流出廠外的下水道中。
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外下水道井口處取樣檢測,廢水水樣總銅超标31.4倍,總鋅超标20.4倍。虎門鎮生态環境分局現場對該廠立案處理,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機關處理。
虎門鎮公安機關已成功抓獲該廠經營者、涉嫌污染環境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接受訊問時表示,直到自己被抓獲才知道清洗濾芯是涉及重金屬污染的。
大量排放污染物,嚴重破壞生态環境。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内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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