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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告知單罰不罰款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5 20:52:10

違章停車告知單罰不罰款(一張被撤銷的違章停車單)1

“我的行政處罰真的撤銷了!”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居民夏金海打開手機軟件查詢後,激動地告訴辦案檢察官,“真沒想到檢察院受理我申請監督的案子後,行政處罰這麼快就被撤銷,15個月的維權終于迎來了一個公正的結果!”

一個意外的行政處罰

時間回溯到2019年1月1日。

那天上午9點,夏金海與多年未見的老友相約小聚。一大早,夏金海駕車前去赴約,當行駛至老友家附近一條正在建設中的小路上時,他遠遠望去,道路上好像有個小集市,人來人往十分熱鬧。由于對周邊路況不太熟悉,夏金海擔心繼續前行會與集市的人流沖撞,于是把車停在路邊,步行上前問路。

問路回來,夏金海按照熱心人的指點順利找到了老友家。老友相聚,分外開心。可讓夏金海沒想到的是,兩個多月後,他收到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此踏上艱難曲折的維權之路。

2019年3月26日,夏金海收到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作出的《交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以夏金海于2019年1月1日上午9點在青島市某區“某路段”車行道上違章停車為由,決定對其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币100元。

“那天我隻出了一趟門,也隻是停車問了下路,沒有去過‘某路段’啊,怎麼會在那裡違章停車呢?是不是交警搞錯了?”夏金海多次到交管部門說明情況,并請求交管部門給予解釋。但是,他始終未能得到一個明确的答複。

兩次未被采納的申訴

2019年5月22日,因對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存有異議,夏金海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稱其在案發當日并未将車停在“某路段”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認定有誤,且執法交警未對其提出的異議申請作出合理答複,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複議過程中,交管部門辯稱,案發當日,夏金海将車停在“某路段”的車行道上,影響了交通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執法交警取證規範,夏金海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上級行政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後,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夏金海将車輛停在道路的車行道上,已對當時的交通通行造成了影響,依法應予行政處罰,夏金海的申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最終維持了交管部門的原行政處罰決定。

由于夏金海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因而沒有繳納100元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在多次催告後,于2020年1月7日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此過程中,夏金海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交警大隊提交的違章停車照片記載的應該是其被堵在某集市下車問路時所拍,該集市所在的那條路當時正在建設中,不是交警所說的“某路段”,是集市妨礙了其正常的交通通行,而不是自己停車妨礙了正常的車輛、行人通行。2020年 1月15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為夏金海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不存在交通違法事實,因此,對其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支持,裁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

夏金海對法院的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服,堅持認為自己在那天停車問路的地點不是“某路段”。2020年7月2日,夏金海向檢察機關提出執行監督申請。

三份還原真相的檢察建議

“提出監督申請的夏金海老人為了一張100元的違章停車罰款單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内,先後經曆了行政處罰異議、行政複議、行政非訴執行等多個程序,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是他期盼公正處理結果的希望所在,檢察機關應該依法行使檢察監督職能,主動查清案件事實,還老人一個公平公正的答複。”案件讨論會上,辦案檢察官一緻認為。

在向法院調取并審查了該案的執行卷宗材料後,辦案檢察官多次前往該案涉及的“某路段”及附近道路實地查訪,并先後走訪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了解相關路段的路牌設置情況。

檢察官經調查發現,轄區内設置的“某路段”同一路名牌的道路有兩條,一條為南北向的“某路段”,另一條為位于一農貿市場東西向的“某路段”。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市市區部分道路更名、延長、注銷和新建道路命名的通告》規定,檢察官認定,該區域東西向的“某路段”存在路名牌設置錯誤問題。

繼續深入調查後,檢察官發現,交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為當事人違章停車照片,該照片載明的夏金海違章停車地點為現今的該區某中學斜對面路段,并非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某路段”。而案發時的2019年1月1日,夏金海停車問路的路段,仍為一條在建的無名路段,該路段當時也确實設有集市。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2019年1月1日,夏金海實際停車地點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地點不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交警大隊對夏金海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錯誤。另外,轄區内出現兩條同一名稱的“某路段”,系城市管理部門路名牌設置錯誤,均應予以監督糾正。

2020年8月6日,檢察機關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依法告知轄區内有兩條不相連的道路均設置了“某路段”的道路路名牌,屬于路名牌設置錯誤,建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道路路名牌的設置、維護和更新工作。

2020年8月7日,檢察機關向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發出檢察建議,依法告知《交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夏金海違章停車地點為“某路段”,而夏金海當時實際停車地點為無名路段,故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建議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撤銷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8月13日,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告知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申請強制執行的夏金海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其對該案未進行全面審查即作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建議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撤銷錯誤裁定。

三份檢察建議發出後,城市管理部門迅速安排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并對案件所涉的錯誤路名牌進行了拆除,同時函至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分局,依法落實涉案道路的産權性質,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段道路重新命名;交管部門責成執法中隊再次對夏金海停車地點進行核查,最終确認檢察機關對本案事實的調查結果準确,依法撤銷了對夏金海的違章停車行政處罰決定。

為了一張100元違章停車罰款單而堅持維權15個月的夏金海,終于在檢察機關的幫助下,迎來了期盼已久的公平正義。

(文中姓名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行政檢察監督應當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本案涉及行政罰款的數額不大,案件争議焦點在于夏金海是否在案發日在“某路段”上違章停車。圍繞這一争議焦點,辦案檢察官除了書面審查卷宗材料外,做了大量實地調查核實工作,多次前往涉案路段實地查訪,深入走訪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最終查清了案件事實,為提出精準監督意見、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奠定了基礎。

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應當發揮既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雙重功能,依據事實證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有效促進相關問題的源頭治理,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動提升基層治理水平。

首先,檢察機關辦理行政監督案件,應對申請人意見予以充分重視,對于通過書面審查難以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積極運用調查核實權,查清案件事實,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法律監督意見,絕不能局限于審查前置行政程序積累的書面卷宗材料。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夏金海是否于案發當日在“某路段”上違章停車。正是由于檢察機關的實地調查,才準确找到夏金海的停車地點,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

其次,應當凸顯“一手托兩家”的行政檢察監督職能,既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綜合治理問題,比如本案涉及的路名牌設置錯誤問題,檢察機關應及時告知有關行政機關,并及時跟進監督整改,确保源頭治理,有效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在推動提升基層治理水平方面的積極作用。

最後,應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積極發揮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職能作用。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時代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要求檢察工作必須把維護好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貫穿于司法辦案全過程。本案中,涉案的行政罰款金額雖僅為100元,但關乎着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引發了當事人長達15個月的曲折維權之路,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重視。(山東省青島市某區檢察院 吳洋)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郭樹合 田麗玥 賈欣 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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