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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生效的民事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8 08:18:38

承辦律師 江蘇道多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曉菲

【導讀】 甲起訴離婚一審判決存款歸乙,乙否認該存款在其父名下,二審中乙口頭承諾放棄執行,甲撤訴後乙申請執行,甲再審不被支持被列為失信人。周曉菲律師認為應當相信法律,向檢察院申請對本案進行監督後認定該存款在乙父名下,終法院終止執行,删除甲被執行人信息。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做一個好律師,不僅僅是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就可以的,有時還需要有追求司法公正的勇氣和脊梁。

【基本案情】 甲和乙于AAAA年AA月AA日結婚,婚後育有兒子丙。後,甲、乙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BBBB年BB月與CCCC年CC月,甲曾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但此後,乙和甲以及甲的母親口角加劇。甲第三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甲、乙雙方确認,甲、乙雙方有存款K萬元以及保險理财J萬元。甲提出:①J萬元理财保險已經由自己全部取出用于家庭日常開支;②K萬元存款在乙的父親丁處,甲并未實際控制該存款。而乙則堅持認為,該K萬元存款在甲處。

一審法院認為:甲主張J萬元理财保險已取出用于日常開支,存款K萬元在乙父親丁處,因為甲不能舉證證明,因此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一)甲、乙雙方離婚;(二)婚生子丙随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承擔丙撫養費FFFF元,直至婚生子丙年滿18周歲;(三)J萬元理财産品歸甲所有,K萬元現金存款歸乙所有;(四)甲依法享有對丙的探視權。

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本案的二審過程中,經二審法院的法官和乙溝通,乙口頭承認K萬元存款在其父親處,并向法官口頭承諾,自己不會按照一審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甲支付K萬元。為此,經二審法院的法官主持調解,甲撤回了上訴。

但是,甲撤回上訴導緻一審判決生效後,乙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甲支付前述K萬元存款。

甲表示,K萬元存款不在自己這裡,乙在本案的二審過程中,已經承認K萬元存款在其父親處,表示自己無法向乙支付該K萬元存款;但是,一審法院的執行部門認為:①根據一審判決的認定,甲主張J萬元理财保險已取出用于日常開支,存款K萬元在乙父親丁處,因為甲不能舉證證明,因此不予采信;②因為乙在本案的二審過程中口頭承認K萬元存款在其父親處,此情形在二審法院的卷宗内沒有記載,所以,沒有采納甲的意見。

甲非常氣憤,委托我們的律師幫助其依法處理這個問題。

執行異議生效的民事判決(因生效錯誤判決成失信被執行人)1

(圖源網絡,侵删)

【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因為在本案的二審過程中,乙口頭承認K萬元存款在其父親處,并向法官口頭承諾,自己不會按照一審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甲支付K萬元,所以,甲才撤回上訴,導緻一審判決結論生效的。二審法院的法官,沒有将乙口頭承認K萬元存款在其父親處的陳述進行記錄,這是二審法院工作的嚴重不盡職。甲可以通過申請二審法院再審本案的方式,要求二審法院在再審本案的過程中,補正這一失誤。

甲聽從了我們的建議,委托我們的律師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本案。

在二審法院再審本案的過程中,具體承辦本案的周曉菲律師向二審法院申請調查令,申請調閱乙父親名下的存款,以落實K萬元存款的下落。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甲、乙雙方,所以,甲的律師無權申請調查案外人即乙的父親丁的存款。拒絕向周曉菲律師簽發調查令。同時,二審法院還認為,甲主張K萬元存款在乙的父親丁處,甲應該承擔舉證責任。然後在甲無法舉證證明該K萬元存款在乙的父親丁處之情形下,裁定駁回了甲的再審申請。此後一審法院的執行部門将甲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對甲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得知這個消息後,甲向周曉菲律師表達了輕生的想法。周曉菲律師和甲溝通,輕生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而相信法律才是依法維權的正道。對此,甲表現出了這樣二個擔心:①周曉菲律師是否願意針對法院幫助自己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進行法律監督。②檢察院和法院之間,是否會存在“官官相護”的現象。

對此,周曉菲律師向甲明确表示,①雖然有些政法部門确實存在個别消極現象,但是,國家法制環境總體還是清明的。甲應該排除檢察院和法院之間“官官相護”的不正當擔憂而充分相信法律。②一個合格的律師,首先是要尊重當事人自己是否有依法維權之願望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堅定的依法維權之決心,律師雖然會适度的對當事人宣傳依法維權的理念,但是,律師一般是不會鼓動當事人去打官司的。如果當事人有堅定的依法維權之決心,律師的職責就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所謂權勢面前猥瑣不前,左顧右盼,放棄當事人合法權益而自保的律師,是缺乏法律脊梁的。

周曉菲律師的安慰和指點讓甲重拾了信心,甲委托周曉菲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進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收到周曉菲律師代理甲提交的《監督申請書》後認為,澄清涉案的K萬元存款的下落,是依法正确處理本案的關鍵。法院要求甲承擔舉證責任證明K萬元存款在乙的父親丁處,是不當分配本案的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不能舉證的情況下放棄法院審判職能的具體表現。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本案進行法律監督。

執行異議生效的民事判決(因生效錯誤判決成失信被執行人)2

(圖源網絡,侵删)

經周曉菲律師申請,檢察院針對乙父親名下的存款進行了調查并最終認定,K萬元存款确實在乙的父親丁的名下。

【案件處理結果】 經檢察院對法院提出法律監督意見,法院的執行部門終止了對本案的執行,并及時删除了甲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解除了對甲的限制高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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