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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權有哪些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05:19:43

轉載:檸檬兄弟公關 危機公關管理專家


某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佛山市乙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标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标,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某品會公司主張乙公司使用第45063082号“陶某會”商标标識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範圍,且與某品會公司注冊商标構成近似,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本院認為,根據乙公司的實際使用情況,乙公司并未在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類商品上使用“陶某會”商标,而是在提供銷售服務過程中使用“陶某會”商标,屬于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使用注冊商标的情形,根據前述司法解除的規定,某品會公司有權以商标侵權為由向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乙公司抗辯主張其使用被訴侵權标識屬于對注冊商标的合理使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侵權有哪些處理(商标侵權怎麼處理罰則商标法侵權怎麼處理)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标與原告的注冊商标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标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态下分别進行;(三)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乙公司在16**網店及微信公衆号中為提供銷售服務突出使用被訴侵權标識“陶某會”,可以起到識别和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标性使用。經比對,乙公司使用的“陶某會”字樣雖與某品會公司第6923149号注冊商标“某品會”首字不同,但兩者的其他文字部分相同,考慮到“某品會”屬于臆造詞而非通用詞語,且“某品會”商标及字号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乙公司使用“陶某會”字樣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其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某品會公司“某品會”商标的服務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商标近似。

綜上,乙公司未經某品會公司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侵犯了某品會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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