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專做執行的廣西小表妹。
上一篇回答了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什麼,沒有說到計算方式。今天來說說加倍部分債務的計算方式。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需要注意,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的起算基數僅為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一般債務利息并不計入加倍利息的基數。
那金錢債務包括哪些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在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時要對這些案件受理費等訴訟或者仲裁費用先行扣除。
直白一點就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應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仲裁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支出的費用屬于費用,不屬于金錢債務範圍。
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計算截止時間為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另外,這種情況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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