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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查封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理賠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3 18:40:25

車輛查封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理賠?這一期,是《保險法》注釋解讀第31期,咱繼續,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車輛查封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理賠?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車輛查封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理賠(查封車非車主未維修)1

車輛查封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理賠

這一期,是《保險法》注釋解讀第31期,咱繼續。

今天解讀《保險法》第48條。該條很簡單,規定了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先來看下法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經常看我文章的讀者,應該都知道,不管是投保,還是申請理賠,都得具有保險利益,而今天這一條,是《保險法》對财産保險合同的規定。

所以,咱就用一個極具代表性的真實案例來解讀下這個法條,也一起學下背後的法理。

話不多說,直接上案例:

2017年11月,A保險公司承保了遼MXXXX号車輛商業保險,承保車損險122.2萬,被保險人是劉某。2018年11月,因駕駛操作不當,該車輛駛入路邊側溝翻滾,車輛受損。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駕駛人負全責。

後經鑒定,車損45.9萬,在申請保險理賠時,A公司拒賠,于是,劉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有效,判決A公司給付劉某保險金45.9萬,并負擔車輛評估費(8萬)的80%。

一審判決後,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1、劉某不是機動車所有人,根據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車輛所有人為李某;

2、因為李某涉及多起民事糾紛,該車輛自2016年起就一直處于查封狀态,且多次被查封

3、提供照片證據,顯示該車自事故發生以來,一直停放在車輛維修中心,一直沒有實際修理,劉某提供的維修費發票是虛開,涉嫌僞造證據

4、經A公司工作人員查勘發現,案發現場無明顯刹車痕迹,駕駛人無明顯目的地、無明顯外傷,案件風險較大。

二審法院要求車輛所有人李某出庭做證,李某未出庭。要求劉某将車開至法院查驗或者視頻查驗,也遭到劉某拒絕

對于車輛的所有權上,劉某在二審中稱,其以現金方式向李某購買了涉案車輛,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劉某對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該案中,車輛被查封,劉某雖主張購買了該車輛,但是無法提交已購買該車的證據,并且不能認定該車已維修完畢。所以,根據《保險法》第48條認定,劉某不具有保險利益,判決A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二審的判決有道理嗎?

從樸素的道德層面來看,真的沒啥問題

咱捋一捋哈:車是被查封狀态;車主又不是你;車沒修不說,還僞造了發票來證明車修了。你說,這應該賠嗎?

二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是開心了,但是,劉某不開心了,這下車輛的損失,四十幾萬呢,都得自己出了。并且,劉某認為,當時買保險的時候,對于車輛所有人與投保人不一緻的情形,已經通過“特别約定”在保險合同中明确了,A公司是知曉的,現在以此為理由不賠,認為沒有保險利益,那當時就不要承保嘛。

劉某越想越不服二審判決,于是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在再審中,劉某和A保險公司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而高院是這麼認定的:

1、關于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認定上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資格,而且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何種情形下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未置明确規定,一般認為,隻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合法的所有、占有、使用等利益關系的,均可以認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而就本案而言,雖然劉某和李某就車輛買賣合同關系缺乏必要的證明,但是車輛實際由劉某占有、使用,而劉某并非車輛所有人,A公司也是明知的。應該認定劉某實際占有使用該機動車,因而獲得相應的保險利益,所以,二審的判決缺乏法律依據。

說白了,就是對于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雖然法律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是省高院采用一般情況,認為隻要合法占有和使用的,也應該認定是具有保險利益,而不能機械的認為隻有所有人才具有保險利益。

2、關于查封狀态是否影響理賠。

車輛被查封,被并入到執行财産,權利行使受到限制,即便劉某和李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法律雖然限制了車輛所有權轉移,但法律并沒有明确限制機動車的轉讓,而即使車輛被并入到執行财産,也可以通過執行李某的賣車款項予以實現,所以,不能認為李某和劉某的車輛買賣行為無效。

3、關于是否實際維修車輛的問題。

車損險,是财産險,應當适用損失填補原則。隻要保險合同生效後,車輛在保險責任範圍内受損,保險人就要承擔車輛造成的實際損失,該損失不以是否修理為轉移,修不修都要進行賠償,而一審法院已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A保險公司也沒有反對證據來推翻鑒定意見,所以,就應該按照鑒定的車損金額進行賠償。

所以,省高院撤銷了中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看完這個案件,相信大家一定對财産險中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個問題有比較好的理解。

講句題外話哈,講了這麼多的真實的保險案件,大家有沒有發現,保險案件大多都是一審、二審、再審判決結果經常是反轉、反轉、再反轉

為啥?因為保險這東西,不管是人身險,還是财産險,因為涉及的當事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等)衆多,并且相關法律規定也沒有非常清晰,需要法官、律師有非常專業的保險知識,才能評判,做好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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